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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了《關于辦理2020年度養犬年檢手續的通告》,全文如下:
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為了更好地開展養犬年檢工作,方便廣大養犬人辦理年檢手續,現将辦理2020年度養犬年檢手續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鑒于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為最大限度方便廣大養犬人為犬隻辦理年檢手續,2020年度養犬年檢時間由5月1日至6月30日調整為5月1日至12月31日。
養犬人應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時間辦理年檢手續,并做好犬隻的免疫、清潔等防疫防護工作。根據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進行居家或集中隔離的養犬人,待隔離期滿後再行辦理。
二、凡2019年度辦理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的養犬人(單位和個人),應于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養犬登記證和免疫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并繳納管理服務費。公安機關核實犬隻符合養犬标準、證件正确無誤後辦理年檢手續,并在養犬登記證上加貼養犬年檢标志。
三、重點管理區内每隻犬繳納管理服務費500元。一般管理區内每隻犬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标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确定。
四、在重點管理區内,每戶隻準養一隻犬,不得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禁養品種和成年犬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犬,不予辦理年檢手續,并收回養犬登記證。
五、養犬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内,持原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六、養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内,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補繳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的差額部分。
七、養犬人将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30日内,持原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八、養犬登記證丢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繳納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憑證到原養犬登記機關補辦新證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九、犬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養犬注銷手續。養犬人未辦理養犬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十、新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辦證,并按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
十一、養犬人辦理年檢手續後,應當及時攜犬到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對犬隻免費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和免疫标識。
十二、對未按規定辦理養犬年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7日
(總台央視記者 趙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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