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險在2020年車險改革之後,增加了其他原本的附加險,所以保障的内容如今更為豐富。不過這并不意味着附加險就完全沒有了,車主在選擇一些主險之後,如果還有想要保障的部分,仍舊可以通過附加險來選擇。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隻能在主險基礎上進行添加,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車險附加險有哪些。
車險附加險有哪些?
車險改革中,涉及到附加險的部分可以說是變動比較大的,原有38個附加險及特約條款保留10個,新增1個。也就是說,改革後的附加險目前共計11項。
這11項的附加險分别包括:
【1】 玻璃單獨破碎險:
主要解決玻璃破碎的賠償問題,保險期間内,被保險機動車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2】 自燃損失險:
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其次,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3】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負責賠償由于發生碰撞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失。新增設備可以是加裝的制冷設備、CD及電視錄像設備、真皮或電動座椅、外包圍、大燈及輪毂等。
【4】 車身劃痕損失險:
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迹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5】 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對于居住在容易發生水患地區的車主而言,這項附加險也是很多人會選擇的險種。
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發動機進水後導緻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保險人負責賠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二次打火之後發生的損壞就不會給予賠付,所以當車輛發動機進水之後我們不要重複打火。
【6】 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指當車主的汽車發生嚴重的車損事故後,需要停止使用一段時間進行維修,那麼在此期間,可以獲得修理期費用補償,可以作為代步車費用或彌補停駛損失。
【7】 車上貨物責任險:
指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車上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内計算賠償的保險。
【8】 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是指除死亡補償費和傷殘賠償金以外的經人民法院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9】 不計免賠率險: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
【10】 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
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但因無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11】 指定修理廠險:
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求車輛在出險後可自主選擇具有被保險機動車輛專修資格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并願意為此選擇支付相應的保險費。比較适合稀有車型、新出車型,這些可能需要到專業的4S店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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