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發達的今天
行人、非機動車等嚴禁進入高速公路
是最基本的生活常識
那麼,如果行人或非機動車
擅入高速公路
發生嚴重後果将由誰來擔責?
日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駕駛共享單車駛入高速公路被撞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9月18日,重慶某職業學院學生王某想要回外地老家,遂向學校請假,并買了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從重慶北站到外地某縣的火車票。想着還有一晚上時間,王某竟突發奇想,準備在18日晚上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從江津雙福到重慶北站,然後在北站找個網吧玩通宵,第二天早上直接坐火車回家。
同寝室的同學聽說後,均勸說騎車上高速很危險,但固執的王某不聽勸阻。當晚,王某騎行租來的電動自行車,偷偷地從重慶市江津區雙福北收費站ETC通道閘口的小縫隙,進入G5001重慶繞城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後,走出收費室追趕王某未果,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高速公路巡檢部門反映,并向交警報告。
22時30分許,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在高速公路超車道上,被朱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追尾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王某經急救人員搶救無效身亡。
▲事故現場
事後,王某的父母以重慶繞城高速運營者重慶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在王某誤入高速公路情況下,未能采取報警、攔截等有效管理措施為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約39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重慶高速集團在收費站入口設置有摩托車等禁止駛入的警示牌,王某在夜間騎行電動自行車,從雙福北收費站利用閘口的小縫隙進入G5001重慶繞城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後及時采取追趕制止措施,并向相關部門報告。高速公路屬于相對封閉的區域,被告的處置措施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準,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職責。
法律明文規定行人、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依據一般常識即可知曉進入高速公路的行為極易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況下,王某仍選擇騎行電動自行車,且在夜間進入高速公路,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自願選擇危險的出行方式,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險境地,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一條鮮活的生命就此隕落,令人痛心。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經營管理者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對受害人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對于經營者是否有過錯,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态。其中,過失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的或可以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并且具有預見的可能,但因疏忽或懈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以本案為例,重慶高速集團在收費站入口設置警示牌,收費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采取追趕、上報等措施。我們不能苛求在王某夜間進入高速公路後,其繼續采取追尋、提醒等措施,以達到幫助王某防範安全風險的效果,故綜合可認定重慶高速集團并無過錯,已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職責。
可以看出,經營管理者負有管理職責,但職責範圍的确定、承擔的責任不應無限制擴大,應限于客觀條件尚可控制能力範圍之内,不應将“隻要是在管理範圍内發生的一切損害,管理者都理應賠償”作為管理者是否履行應盡義務的評價标準。
本案依據民法典有關公平責任立法精神,杜絕結果責任主義價值導向,旗幟鮮明地宣示,對于因行為“越界”而緻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應将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本案判決結果,彰顯了遵紀守法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态度,告誡社會公衆遵守規則,樹立規則意識,弘揚公正、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新風尚。
來源:江津法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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