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商丘的王先生很郁悶,自己駕駛藍色号牌皮卡車行駛連霍高速公路,車速一直沒敢超過120公裡每小時,卻被高速交警認定為超速行駛,面臨至少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處罰。
2020年6月8日下午5時許,高速交警總隊五支隊民警對連霍高速公路北半幅498公裡至516公裡區間測速數據進行核查,發現一輛豫N牌照的皮卡車平均車速118公裡每小時,超速百分之三十一。民警查詢到車主王某的電話并與之取得聯系,告知他超速的違法事實和需要接受的處罰。王某理直氣壯地說:“我開車很小心,一直保持在120碼以下,高速公路不是限高速120公裡每小時嗎?”民警聽了王某的陳述與申辯才明白,王某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民警告訴他,他駕駛的皮卡車雖然懸挂的是藍色号牌,但是登記的是“輕型欄闆貨車”,該車型屬于貨車,限高速為90公裡每小時。聽了民警的解釋,王某恍然大悟,後悔地說:“我以為這車和轎車一樣呢,原來我一直在超速。”
高速交警提示:皮卡車屬于輕型貨車,限高速90公裡每小時,請您按行車證上登記的車型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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