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同銷售貨物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解釋】委托代銷行為: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将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不同機構、不同縣市)
(4)将自産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将自産、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注意】貨物的來源,隻有自産和委托加工,無外購。
(6)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注意】貨物的來源,除自産和委托加工,還有外購。
【總結】區分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産或不動産,應視同銷售計稅。
但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雙公例外原則)
【舉例1】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給乙針灸館,不收取租金,但甲公司工作人員可以在乙針灸館免費針灸。本案看似無償、實質有償,甲公司的房屋出租行為應當視同銷售不動産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乙針灸館提供的免費針灸服務應當視同銷售針灸服務,征收增值稅。
【舉例2】甲市發生水災,某貨運公司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3.兼營和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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