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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對醉駕的最新解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04:18:40

最高檢工作報告指出,“‘醉駕’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刑事犯罪從立法規範到司法追訴發生深刻變化,刑事檢察理念與政策必須全面适應、努力跟進。”為此,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賀恒揚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重慶代表團分組會議上建議,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醉駕入罪條件中增加“情節嚴重”這個限定條件,即“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嚴重的”才構成危險駕駛罪。通過提高“酒駕入罪”門檻,進一步縮小醉酒駕駛的刑事打擊範圍。這也符合刑法謙抑性的要求。

最高檢對醉駕的最新解釋(全國兩會賀恒揚代表)1

賀恒揚表示,“情節嚴重”,可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現有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血液酒精含量、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駛速度、行駛距離、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情形綜合把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類型化和具體化。

賀恒揚建議,具體而言,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慮将以下情形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是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是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是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是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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