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安全互助(又稱“安全統籌”)在交通運輸行業普遍存在,是一種由營運車輛按照一定标準向交通運輸企業繳納一筆費用,在遭受因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損失後,從收取費用的企業處獲得相應經濟賠償的服務。如何準确認定安全互助服務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果,對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認定及受害人的權利救濟至關重要。
近日,廣東省清遠市檢察機關成功辦理一起涉安全互助服務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申請監督案。在這起案件中,原審法院認定兩家運輸公司之間的安全互助服務屬于商業保險,判決“互助公司”在約定限額内承擔保險責任。交通事故受害人卻認為,安全互助服務顯然不是商業保險,不能因錯誤定性而導緻自己的求償權益受到損害。那麼,對于安全互助服務的性質在法律上有無規定?清遠檢察機關通過辦理這起案件厘清了背後的法律問題,有力維護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車禍受害人近親屬起訴求償
法院認定的賠償人
卻無财産可供執行
2016年11月,譚某駕駛無号牌普通摩托車搭載伍某行駛至清遠市某區某路段時,在超越鄧某駕駛的重型半挂式牽引車(以下簡稱“牽引車”)的過程中,不慎發生碰撞倒地,譚某、伍某被牽引車碾壓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譚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鄧某承擔次要責任,伍某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伍某的近親屬将鄧某、甲運輸公司、乙運輸公司、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同時明确表示不追究譚某的賠償責任。法院經調查發現,案涉牽引車歸甲運輸公司所有,鄧某是該公司的雇員,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該公司曾就案涉牽引車與乙運輸公司簽訂《安全互助服務協議》,并向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運輸公司就案涉牽引車與乙運輸公司簽訂的“互助協議”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号]第十六條規定的賠償規則,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法院故将乙運輸公司作為第二順位的保險公司賠付受害者損失。
2017年5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伍某一方因此次事故造成損失共計107萬元,由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賠付11萬元;鑒于伍某一方表明不追究譚某的責任,剩餘96萬元由作為鄧某雇主的甲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8.8萬元;由于甲、乙兩家運輸公司簽訂的《安全互助服務協議》所約定的互助限額為50萬元,能夠足額賠償伍某一方損失,故判令鄧某和甲運輸公司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該判決書生效後,伍某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按約賠付後,法院另執行乙運輸公司的賠償部分。法院經過調查,發現乙運輸公司無财産可供執行,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不滿執行結果申請監督
檢察官一探“安全互助服務”究竟
對于這樣的結果,伍某一方自然無法接受,于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承辦檢察官審查發現,實踐中,政府鼓勵交通運輸行業采用安全互助的方式,提高企業車輛營運的抗風險能力,以更好地保障受害者取得損害賠償金。而在司法實務中,如果将安全互助服務判定為商業保險,可能會發生本案中伍某一方的情況,即在乙運輸公司無财産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又無法追究侵權人鄧某和甲運輸公司的賠償責任,導緻伍某一方無法獲得相應賠償。
那麼,本案中涉及的安全互助服務是否屬于保險範疇呢?通過全面檢索,檢察官了解到,針對交通運輸企業經營風險高、事故理賠數額大的特點,為保障企業實現安全生産和有效的事故理賠,雲南省最早于1993年創建了交通安全統籌制度,要求該省交通廳原直屬企事業單位按所擁有的車輛數目繳納交通安全統籌費,用于參加交通統籌的車輛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情況後的各種經濟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針對參加了交通安全統籌的車輛能否視同實行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一問題作出答複:依照法律規定,在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此可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并未明确交通安全統籌或互助服務具有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2010年4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采用安全統籌行業互助形式,提高企業安全工作和抗風險的能力。”2012年7月,《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發布,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2018年4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出台《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明确“鼓勵客運企業積極探索、完善安全統籌行業互助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該項制度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設立的初衷是通過互助方式,凝聚行業内部各企業的合力,共同抵禦交通事故理賠風險,幫助企業減少因随時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賠償壓力。安全互助與商業保險雖有相似之處,但本質上并不是一回事。根據保險法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我國法律明确規定了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而“互助公司”通常不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質,所提供的安全互助服務并不屬于商業保險,簽訂的合同僅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
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法院再審改判重新确定賠償人
檢察機關經深入審查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六條的規定,乙運輸公司并不屬于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或其他保險組織,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甲、乙兩家運輸公司之間的安全互助服務的性質并非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相關協議原則上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産生一般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判決由乙運輸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存在事實認定不清、适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實體問題厘清之後,伴随而來的是啟動再審的程序問題。在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前,伍某一方曾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以超過再審期限為由,不予立案。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卷宗材料後發現,乙運輸公司在原審過程中向合議庭提交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未在庭審階段出示并質證,而這兩份證據恰恰是能夠證明該公司不是保險機構、不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質、經營範圍也不包括保險業務的關鍵證據,這一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2008)》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的情形。檢察機關據此認為,本案有新的證據且足以推翻原判決,遂依法啟動監督程序。
廣東省清遠市、區兩級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讨論案情
經清遠市某區檢察院提請、清遠市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2021年4月,清遠市中級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後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書,改判甲運輸公司對伍某一方負賠償責任,乙運輸公司在互助限額内對該筆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省清遠市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檢察機關在再審判決書生效後,主動跟進法院執行情況,全方位維護受害人近親屬的合法利益。由于被執行人和執行标的均在外地,再加上疫情防控影響,這些都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檢察機關積極督促法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穩步推進這起監督案件的執行進展。
檢察監督尊重行業政策規定
呼籲關注行業法律風險
據清遠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安全互助服務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過程中,對于安全互助服務的性質及其效力的認定不盡相同。辦案組檢索了近5年廣東省涉及安全互助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後發現,除去類案,共有7份判決書認為安全互助服務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互助公司應當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保險責任;另有8份判決書認為安全互助服務不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效力僅及于合同相對人之間。不同的觀點導緻裁判的結果大相徑庭,全國多地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号]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則确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安全互助服務的法律定性,直接影響到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的順位問題,關系到被侵權人獲得民事賠償的權益。
“檢察機關在依法開展精準監督的同時,也應尊重特殊行業的國家政策規定,将保障經濟發展和維護公平正義融入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實踐中。”該負責人表示,雖然安全互助服務與商業保險有相似之處,但法律未明确規定其屬于保險業務。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安全互助服務的監督案件中,應準确适用法律,督促法院正确認定安全互助服務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将該服務擴大認定為商業保險、導緻無法追究侵權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發生。
2021年9月,廣東省保險業協會發布風險提示,明确安全互助業務并非保險業務。檢察機關提醒廣大交通運輸公司:正确認識安全互助服務的性質和風險補償功能,不能以此放棄購買正規的商業保險;在購買安全互助服務的同時,也要鑒别“互助公司”的資産狀況和經營情況,理性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互助服務的能力。
以求極緻能動履職深化訴源治理
交通運輸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安全互助服務,是一項保障交通運輸企業實現安全生産和有效事故理賠的服務。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确認定安全互助服務的法律性質,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及受害人權利救濟至關重要。我市檢察機關對伍某近親屬申請監督案的成功辦理,為厘清安全互助服務和商業保險的邊界、統一正确适用法律、提示行業風險、開展訴源治理等,提供了可借鑒的樣本。
深入開展訴源治理,是新時代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聚焦融合發展、堅持創新驅動,秉持“審查跳出卷宗,監督跳出訴訟”的理念,着力推進一體化、專業化、數字化建設,努力在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中做到極緻,以能動檢察履職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是把個案辦理做到極緻。本案中,檢察官站在民事糾紛全局角度,做細審查和調查工作,迅速把握争議焦點,精準提出抗訴意見,為案件的成功辦理奠定基礎。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通過制定辦案工作手冊、規範類案審查工作流程抓實全要素審查工作,使監督辦案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通過建立複合性、融合性、開放性辦案組,抓實全方位審查調查,保證調查核實工作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二是把類案監督做到極緻。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檢察官通過類案搜索和法律檢索,從争議焦點涉及的相關制度設立的初衷出發,綜合考慮生效裁判作出時的司法政策、社會背景等因素,在此基礎上依法提出精準的抗訴意見,被法院全部采納,相關領域“同案不同判”問題也得以有效解決。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以個案辦理為切入口,不斷提升檢察人員綜合能力,優化監督模式。如聚焦一體化建設,制定“四檢融合”工作指引,明确線索互移、證據互轉、協商處理等事項,打破法律監督履職中的壁壘,形成相互銜接、相互支持、融合發展的法律監督格局。如聚焦領域協作,立足知識産權保護、生态環境保護、網絡空間治理等檢察服務重點領域,搭建專業化綜合辦案機構。再如聚焦數字賦能,搭建本地數據資源庫,以法律監督“小專項”為牽引,打造多項監督應用模型,突破傳統法律監督的時域限制。
三是把系統治理做到極緻。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本案經法院改判後,檢察官及時跟蹤問效、督促執行,使争議問題在全市範圍内得到明确,既強化了個案監督的力度、效果,增強了群衆的獲得感,又深化了對系統性、深層次問題的監督。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更加注重從類案監督向系統治理延伸,加強檢察環節的訴源治理。例如,建成、用好檢察聽證室、移動聽證室,積極開展民事檢察和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實質性化解多元争議;深化“檢察建議 調研報告”工作機制,注重監督糾正系統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今年以來通過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推動解決了一批社會治理的難點、痛點問題,切實将能動履職和訴源治理理念體現在檢察履職全過程。(廣東省清遠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陳岑)
(檢察日報 謝俞 王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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