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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個被告算重複起訴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0 16:55:58

君恒信和

增加一個被告算重複起訴麼(哪些情形會構成重複起訴)1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又稱“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意思是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複起訴。禁止重複起訴的目的在于防止對同一糾紛事項進行重複處理,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避免裁判沖突。此原則對于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适用。

在我國現行訴訟法中也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重複起訴的判斷标準。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标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法條的規定來看,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訴訟應當比較當事人、訴訟标的、訴訟請求三個構成要素,是否存在當事人相同、訴訟标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情形。那麼,當事人相同是指前、後兩訴當事人完全相同,後訴提出什麼樣的訴訟請求可以認定為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接下來,我們從司法實踐中嘗試進行分析。

一、從當事人判斷

僅從字面意思來看,當事人相同似乎是最好理解的,應該就是前後訴原被告完全一緻。那麼,确實是兩訴原被告完全一緻才能認定為重複起訴嗎?我們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中分析。

在(2021)最高法民申545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主要審查銘昊公司與建工集團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2018)吉03民終1412号民事裁定認定,雙方不存在混凝土買賣關系,并駁回了其起訴。在此情況下,如銘昊公司仍認為建工集團欠其混凝土款,理應就該裁定申請再審。現其未依法申請再審,而是通過追加錦鴻公司為被告的方式,造成本案形式上與前述案件并非同一案件的假象,确有規避一事不再理規則的嫌疑。就此而言,原審以其構成重複起訴為由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由此可見,當事人相同并非指兩訴原被告完全一緻,當事人人數雖然有所增加,但增加的當事人訴訟地位與原當事人一方一緻的,屬于當事人實質相同。

二、從訴訟标的判斷

訴訟标的,指原告在訴訟上所為一定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原告起訴時,在訴狀必須具體表明其所主張之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通常法院就需要結合起訴狀全文進行實質判斷。

在A公司仲裁案中,B公司提出仲裁反請求,請求A公司依法承擔因違約給B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200萬,具體理由是A公司遲遲未完成工程項目,無法保障項目周邊道路開通,緻使B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仲裁裁決駁回了B公司的反請求。B公司又以地下一層規劃等原因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申請。B公司又起訴A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440餘萬元,具體理由是A公司遲遲未能依約完成案涉房産的合格交付,導緻商業項目無法正常經營,A公司未按約定完成周圍道路開通及山頂公寓人員入住。法院認為,兩案的具體表述不完全一緻,主張的損失數額也不一樣,但實質屬于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因此判定B公司對A公司的起訴構成重複訴訟。

在(2021)最高法民再294号案例中,法院認為,黃浦法院708号案件系原告周家明訴被告華通機電公司、黃正定、李振林、王玉英追償權糾紛一案,其與本案的當事人并不相同;且本案為形成之訴,而黃浦法院708号案件為給付之訴,兩案的訴訟标的也不一緻。因此,不構成重複起訴。

由此可見,判斷基于同一糾紛而提起的兩次起訴是否屬于重複起訴,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如果兩次起訴的訴訟标的不同,雖然基于同一糾紛,但法院也不能僅簡單地據此認定為重複起訴。

三、從訴訟請求判斷

法條對于訴訟請求的規定與前兩項不同,不僅要求不能相同,後訴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訴訟請求同樣構成重複起訴。何為實質否定?我們仍然需要從一個案例中分析。

2012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項訴訟請求是要求房地産公司立即交付其某小區的四套房屋,請求的事實依據是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協議中明确,王某所訴請的房屋屬于安置房。法院判決支持了這項訴訟請求。2013年,王某再次對房地産公司提起訴訟,認為“其在回遷房核準單确認的四套房屋,并非拆遷安置房”,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王某在前訴中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是基于其舊宅的建築面積和宅基地面積450平方米而計算出的損失,前訴法院并未支持。而本案的訴訟請求,同樣是基于案涉舊宅的建築面積和宅基地面積450平方米而計算出的損失。因此,前訴與後訴基于相同的基本案件事實,所涉法律關系一緻。王某在本案中所提訴訟請求實質上是否認前訴的裁判結果。

由案例可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訴訟請求是否相同的識别要根據兩案依據的基礎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判斷,而不能僅簡單地以訴訟請求表述是否相同進行判斷。即使後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不同,但後訴案件的訴訟請求涵蓋在前訴案件中(該訴訟請求在前案中未得到支持),這種情況符合法條中所規定的後訴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前訴訴訟請求,也會被判定為重複起訴。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請求和理由與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請求和理由相同的,同樣屬于重複訴訟。

四、前訴駁回起訴,以相同訴求再次提起起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主要适用于主體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受案後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等情形,解決的是程序上的問題。而構成重複訴訟的前提是已有前訴對當事人的訴訟事項正在處理,或已經對當事人的訴訟事項進行實質處理,沒有提起後訴的必要。根據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就是說,如果起訴時符合條件的話,法院應當受理。姜某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梁某,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梁某已經因同樣的案件事實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姜某起訴。刑事案件經法院審理後,最終梁某被判決無罪釋放。姜某再次根據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起訴梁某,要求賠償損失。雖然姜某兩次起訴的當事人、訴訟标的、訴訟請求完全相同,但前訴之所以駁回姜某起訴依據的是法律中“先刑事後民事”的規定,後訴提起時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而且姜某的損失沒有得到賠償,因此,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五、“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例外

從民事訴訟法理論上看,判決确定後即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判決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但同樣存在例外情形。

1、發生新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8條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條是關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情況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發生新的事實。所謂“新的事實”,是指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的事實,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實,亦不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未提出的事實。原審結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實,也不屬于新的事實。

2、當事人撤訴後又起訴的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當事人撤訴後又重新起訴的案件,大多都是當事人、訴訟标的和訴訟請求與第一次均相同。但在第一次訴訟中,由于當事人主動撤訴,法院并沒有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因此不屬于重複訴訟,因而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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