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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有什麼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16:03:34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确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緻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最大的不同是,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有什麼區别(知道了訴訟時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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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就是,過了除斥期間,你享有的實體權利沒了。

除斥期間規定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個月。

(1)《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兩個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六個月。

(1)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緻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内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複 》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3)《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一年。

(1)《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兩年。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内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内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标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适用質量保證期,不适用該兩年的規定。

6、五年。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随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的價值所在,權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保護,但行使權利不能沒有界限,自己享有的權益,應多加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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