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除後果?來源:中工網【法問】試用期内被開除,合法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試用期被開除後果?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來源:中工網
【法問】試用期内被開除,合法嗎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上海一家貿易公司的銷售員。公司與我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6個月。入職時,公司讓我簽訂了《銷售考核指标書》,要求我在試用期内每月至少完成15萬元的銷售額;試用期内銷售員經過兩個月的評定之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入職三個月後,我還沒有完成任何一筆銷售訂單。公司以我未能及時跟進公司提供的客戶資料,三個月内未能開發一位新客戶,每個月都沒有銷售業績,也未能及時與促銷人員就存貨進行溝通,屬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想請問一下,公司以這樣的理由單方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我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 小呂
為您釋疑
小呂您好!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條款,該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互相考察的期間,在此期間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多方面進行考核,以判斷該勞動者是否适合工作崗位;同時,在試用期内,勞動者也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看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等是否适合自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即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您與公司之間簽署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該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您入職時,公司與您簽訂了《銷售考核指标書》,這份指标書中對錄用條件進行了明确的約定,約定您每月均需完成15萬元的銷售額,如經過兩個月的評定之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您的表述,您在入職後的三個月内沒有完成任何一筆訂單,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因而,公司單方解除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無須支付任何補償,您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得不到裁審部門的支持。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 王餘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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