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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以後怎麼和對方協商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13:12:41

事故發生以後怎麼和對方協商賠償?交通事故發生後,部分受害人為盡快獲得賠償款項,往往會與肇事者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北川羌族自治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引發的糾紛,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事故發生以後怎麼和對方協商賠償?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事故發生以後怎麼和對方協商賠償(事故後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1

事故發生以後怎麼和對方協商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部分受害人為盡快獲得賠償款項,往往會與肇事者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北川羌族自治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引發的糾紛。

  2020年12月2日,王某瓊駕駛的小型轎車與付某金駕駛他人的正三輪摩托車行至北川唐家山隧道内,先後與行人楊某清發生碰撞、碾壓,楊某清于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21年3月30日,北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付某金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楊某清不承擔責任。

  同年11月15日,死者家屬楊某平與付某金簽訂了《關于楊某清北川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賠償協議約定:付某金承擔事故30%的責任,除交強險賠付外,付某金承擔10萬元,如違反協議承諾,付某金自願承擔這起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責任。協議簽訂後,付某金僅向楊某平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3萬元。

  在另案楊某平訴王某瓊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綿陽中院判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由王某瓊承擔70%的責任,付某金承擔30%的責任,楊某清無責任。随後,楊某平以付某金未履行協議提起訴訟,要求付某金承擔交通事故賠償款130436元。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後,原告楊某平與被告付某金達成的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協議。現被告付某金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其應按約定承擔這起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責任,即其應當承擔因交通事故緻楊某清死亡所造成損失的30%的責任,遂判決被告付某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110436元。

  肖慧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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