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訂版)發布,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國家鼓勵政策落實到地方,全國多地完成《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修訂》。為此,小智整理了全國各地育兒假相關信息,具體如下:
全國各地育兒假彙總
01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02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03 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八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
04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二條
在子女三周歲内,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05 江蘇省
《江蘇省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2022)
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兒假。
06 廣東省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 有關規定執行。
07 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08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别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0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前,每年給予雙方各十日育兒假。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10 遼甯省
《遼甯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九條
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1 吉林省
《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2021)第七條選擇有條件地區或企事業單位,率先實行父母育兒假試點,實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兒假。
12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每年給予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照發。
13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二條
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14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二十四條
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婚假、産假、照顧假、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
15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一條
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6 山東省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 第二十六條
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17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每年應當分别給予夫妻雙方十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18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三十一條
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
19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六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内,夫妻雙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兒假。
20 廣西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二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分别享受累計育兒假十天。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分别享受累計十日的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
22 重慶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三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産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後,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标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二十四條
子女三周歲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育兒假視為出勤。
24 貴州省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三條
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10天。
25 雲南省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且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别給予每年累計10天的育兒假。有兩個以上不滿3周歲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兒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26 陝西省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第四十五條
推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内,每年給予父母雙方各累計十天的育兒假。
27 甘肅省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分别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
28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十六條
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五日育兒假。
29 甯夏
《甯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八條
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30 新疆
暫未出台相關政策
31 西藏
暫未出台相關政策
育兒假Q&A
Q1:對于勞動者入職當年享受育兒假的天數,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根據當年的入職月份“折算”?
A:與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不同,目前我們沒有看到育兒假相關折算的政策規定。育兒假隻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并沒有提及折算及其相關規則。
這個背後的原理在于計算依據,育兒假的計算依據是小孩的歲數,與當年入職時間并無關聯。
當然,如入職前已在原單位享受過當年度育兒假的,則新單位無需再安排。
Q2:育兒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資嗎?
A: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我們看到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基本都規定了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Q3:未婚先育可以享受育兒假嗎?
A:不可以。按照各地《條例》的相關規定,前提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
Q4:陪産假和育兒假連在一起休可以嗎?
A:條例裡對此沒有規定,如果單位同意,連在一起休是可以的。但連休會包括休息日,看起來并不十分合算。
Q5:育兒假是一次性使用完畢?還是可以分次使用?
法條裡并沒有規定一定要連在一起使用,育兒假和産假還是有較大區别的,我們認為育兒假是可以分開休的。比如在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婚假生育假(産假)陪産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休假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辦規〔2022〕9号)規定:支持用人單位在天數、待遇等假期執行方面采取更為靈活、更具彈性、更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方式,無需咨詢或征求有關行政部門意見。
Q6:未休完的育兒假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嗎?
雖然育兒假不必一定要一次性休完,但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度内使用完畢,一般是不可結轉至下一年度。
Q7:育兒假包含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嗎?
育兒假的休假天數一般是按工作日來計算的,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
Q8:生了雙胞胎,産假98天,生雙胞胎加15天,難産加15天,生育假60天,生雙胞胎還有六個半月哺乳假,這些假期加在一起,在孩子滿一周歲之前來不及休,我還能休休育兒假嗎?
A:相比于産假,哺乳假和育兒假是相對可以靈活安排的,同時,育兒假還有孩子周歲的限制,建議可以先休育兒假,再休哺乳假。
Q9:有兩個三周歲以下的孩子,育兒假怎麼計算?
A:各地政策不盡相同。有些地區,育兒假天數按三歲以下子女數量累加。假設當地的育兒假天數是五個工作日,那麼,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夫妻每人每年每個孩子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而在有些地區,比如江西、湖北等地,則不以小孩數量累計增加育兒假,仍執行夫妻雙方各10天的育兒假。
Q10:未休或未休滿育兒假,是否有補償?
A:目前各地條例裡未有相關規定,我們的理解是,未休或未休滿的育兒假,應視為放棄,無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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