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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子不贍養父母該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9 03:01:44

如果兒子不贍養父母該怎麼辦?本報訊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判,判決被繼承人戴某的前夫蔡某作為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盡心履行照顧義務,獲得協議約定遺産,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果兒子不贍養父母該怎麼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如果兒子不贍養父母該怎麼辦(兒子不願贍養母親)1

如果兒子不贍養父母該怎麼辦

本報訊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判,判決被繼承人戴某的前夫蔡某作為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盡心履行照顧義務,獲得協議約定遺産。

戴某是柳州市柳北區某村村民,2013年城鄉改建時因自建房拆遷獲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為補償。因看病急需用錢,戴某與征地辦協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換成了90平方米加補償款20多萬元。2020年3月,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離世。

戴某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與男方龐大某于1986年結婚,二人婚姻期間共同生育一子龐小某,龐大某于1992年因故離世;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與男方蔡某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後二人于2017年經法院調解離婚。

戴某在結束第二段婚姻後,于2019年開始病情逐漸惡化。由于長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護照顧,早年拆遷獲得的20多萬元補償也已所剩無幾,戴某向兒子龐小某求助。龐小某不但不顧不理,而且還表示不願意負擔母親後續的治療費用。傷心無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協商扶養及其過世後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了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明确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某過世之後,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贈與蔡某。

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當蔡某處理完戴某的後事,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卻遭到了龐小某的反對。因龐小某拒絕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且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将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某名下房屋。

今年2月,柳北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蔡某訴稱,在戴某無錢醫病又急需人陪護照顧,而其子卻不顧不理的情況下,其與被繼承人戴某簽訂了協議書,且戴某先行聘請律師商議并草拟協議書後找到自己協商,雙方是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訂的。其已依約盡職盡責履行了扶養義務,并妥善辦理好了戴某的喪葬事宜,應按照協議約定内容繼承房産。

龐小某辯稱,其不同意蔡某的觀點。第一,蔡某出示的協議書并非是被繼承人戴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當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錢,在特殊的情況下,戴某被迫才與蔡某簽訂了協議。第二,蔡某并未按協議書約定履行義務,且協議書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對等。蔡某扶養照顧、安葬戴某僅花費數萬元,卻約定其在履責後獲贈價值百萬元的房屋,有失公正。第三,子女是父母最親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當然會出錢出力,況且子女繼承父母遺産是天經地義的事,從來沒有見過父母的遺産不留給子女,而送給外人的事情。龐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對于蔡某扶養、喪葬支出的開銷,可以從戴某的遺産中扣除。

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認。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所查明的事實,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在戴某死後也為其處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認為蔡某有權依據協議約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關于龐小某主張其作為子女也有出錢出力照顧母親戴某,子女理應繼承父母遺産的觀點,法院認為,首先,戴某在疾病纏身,無錢醫治、無人照顧的情況下,與蔡某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蔡某對戴某進行照顧、支付醫療費并處理喪葬事宜,戴某将其财産贈與給蔡某,系戴某對自身權益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認定有效。龐小某作為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戴某去世後又以對法定繼承人明顯不公為由,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其次,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書,并不排斥其他親屬、朋友基于親情、友情對戴某進行照顧,故法院對于龐小某的上述辯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龐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梁 峰)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本案遺贈扶養協議,蔡某個人承擔戴某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有三種,即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是由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直接繼承;遺囑繼承是依照被繼承人生前遺囑進行繼承;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被扶養人生養死葬及财産的遺贈為内容的協議,這類協議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願的情況下,更好地滿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遺贈人大多與被扶養人沒有直接的親屬關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擔當,有着較強的商事性,加上有償遺贈付出的金錢可能會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遺贈人所取得遺産的價值,導緻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往往因為沒能分到遺産或少分遺産,而産生強烈的抵觸情緒。

根據案件證據,還原到被繼承人戴某與前夫蔡某簽訂協議,不難發現無助老人向子女求助、當确定子女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時,最後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尋求了一條有人願意為其養老送終的解決方案。作為子女本身,既然選擇了“不贍養老人不盡孝”,那繼承開始也就“遺産無份莫懊惱”。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贍養老人是每個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每個子女都應當懷揣着一顆尊重老人、敬愛老人的心,盡心竭力奉養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讓尊老敬老愛老傳統美德成為能繼承到的最好“遺産”。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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