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在公司的管理方面可謂至關重要 ,但實踐中很多人采用了工商部門統一的模闆,沒有請律師做更符合自己公司需求的設計,于是引發諸多紛争,今天以三個案例簡要說下章程和章程的作用。
什麼是公司章程?
一般來說,公司章程會包含以下内容: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注冊資本,股權結構,股東認繳出資情況,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職權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聘任、解聘及職權,股權轉讓,财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經營期限,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其他事項。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甚至可以說公司章程是一部公司内的憲法。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産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股東和高管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明晰了權利規範了公司的運作。選人用人、創世團隊的權利保護、股權轉讓限制、股權繼承、股權的離婚後分配問題等諸多細緻的重要的方面都可以在公司章程裡面做約定。可以不誇張的說公司的章程又如公司内部的憲法。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幹預和處罰。
公司章程能做什麼?我們看看如下三個案例:
公司章程對公司權利分配和控制、公司決策、運營、管理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舉三個小案例來簡要說明:
案例1
公司董事會依章程解聘大股東總經理職務
李某與葛某、王某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環保科技公司,李某持股46%、葛某持股40%、王某持股14%,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三名股東共同組成董事會,由葛某擔任董事長。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等職權;董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
某日,公司董事長葛某召集并主持董事會,讨論了“鑒于總經理李某不經董事會同意私自動用公司資金在二級市場炒股,造成巨大損失,免去其總經理職務”的事項,并由葛某、王某投贊成票表決通過,形成決議。
後李某起訴至法院,以“董事會決議事項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為由,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董事會決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董事會召集程序、決議内容及表決方式均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至于董事會決議解聘李某總經理職務的原因是否存在,屬公司自治範疇,法院無需審查。
這個案件最終入選最高院指導案例,案号:[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436号。
案例2
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董事長被追究刑事責任
魯泰公司是一家國有公司,王某在該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魯泰公司職工于2004年募集資金3350萬元成立億豐公司,其中王某出資850萬元,持股25.37%。2006年,未經魯泰公司董事會決議,王某指示公司員工将魯泰公司500萬元承兌彙票用于億豐公司向銀行質押貸款3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魯泰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行使對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擔保作出決議的職權,董事長職權中不包含此項權利,王某在未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将魯泰公司承兌彙票提供給億豐公司用于質押貸款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于未按章程規定交董事會讨論,屬于個人決定。結合案件其他方面,法院最終認定王某“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未經董事會讨論,擅自決定以單位名義将本單位500萬元承兌彙票挪用給其個人參股的億豐公司用于質押貸款300萬元,使公款處于風險之中,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案号:[2008]汶刑初字第9号)
案例3免除和變更執行董事及經理職務
科普諾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劉英持股48%,任執行董事、經理;喻敏持股52%,任監事,二人任期均為3年。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此章程條款與《公司法》規定相同)。
2008年3月,喻敏通過快遞方式向劉英郵寄臨時股東會通知,告知26日召開股東會,議題為“關于保障公司股東合法權益及公司資産管理辦法”的議題,劉英簽收該通知後,提議将會議召開時間推遲到6月29日,2008年6月29日,科普諾公司臨時股東會如期召開,喻敏和劉英在會議簽到表中簽字,讨論了“關于保障公司股東合法權益及公司資産管理辦法”的議題,并臨時增加了人事任免的議題,《會議記錄》上記載的臨時股東會決議為:“從即日起免去劉英執行董事及經理職務,暫由喻敏管理公司一切業務”,《會議記錄》僅有喻敏一人簽字,《會議記錄》同時載明,會議主持者為喻敏。
劉英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決議,案件曆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喻敏作為公司監事,無權優先召集、主持股東會,在未向執行董事劉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且無證據表明劉英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作為其科普諾公司執行董事前述職責的情形下,擅自自行召集了臨時股東會并擔任了該次臨時股東會的主持人。喻敏上述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關于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強制性規定,該次臨時股東會所做決議,因此而應當被撤銷”。[2009]一中民終字第929号
律師點評
《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優先召集、主持的程序性規定,是一項強制性規定,隻有在執行董事怠于或不能行使召集權時,監事或持股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否則,股東會決議将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被撤銷。
可以說,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是公司的基本法。章程對公司、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管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法律規範框架内反映股東意志。公司章程可以細化或者補充公司法規範,還可以排除公司法默認規範的适用。
馬華桂,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碩士,專注于婚姻家庭風險規劃,民事信托,财富規劃和傳承。我的目标是事前做風險規劃,避免訴訟的發生,維護家庭的穩定。使用保險、信托,代持,協議,理财産品等金融和法律工具做家庭财富、法律規劃,涉及婚姻風險、孩子教育金、公司上市風險籌劃、家族财富保全增值、繼承、家族文化傳承。擅長于信托、保險、股權、公司法務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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