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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已經成為當下重要的消費方式
因網購引發的
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
網絡購物,特别是網購食品時
由于無法看到實物僅憑商品描述
很容易買到不合格食品
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白先生在愛健康淘寶網店分三次購買了13盒價值4680元的日本明治固體奶粉,商品詳情交易頁顯示價格、“原産地:日本”等信息。涉案商品外包裝上未見有中文标簽。經查詢我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産企業注冊專欄》,白先生發現在“進口乳品境外生産企業注冊名單”中未查見日本,遂以該淘寶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為由提出退一賠十的訴請。
愛健康淘寶店鋪辯稱,白先生系知假買假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保護,不同意白先生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确将知假買假者列入法律保護的範圍,對于職業打假人則并未作出明确規定。對于淘寶店鋪關于白先生系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人,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法院支持了白先生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請。
懲罰性賠償既可以正向激勵消費者主動維權,又可以反向懲戒已發生的不法行為,遏制未發生的不法行為。其在食品、藥品領域的适用呈現由寬到嚴的趨勢,從“支持退一賠十”到“支持退一不支持賠十”。
那麼,食品、藥品領域
十倍賠償是否受限?
通常會考量哪些方面?
青小法梳理了三種常見情況
一起來看看吧
1、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食品安全作出了多方位的規定。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對照法律、法規可以得出具體結論。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不屬于賠償範圍。
2、購買人是否有主張十倍賠償的權利
分析多起案例可見,被告店鋪多以消費者系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進行抗辯。
從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來看,主張賠償的主體從《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消費者”變更為《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的“購買者”,主體範圍明顯擴張,職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存在不同觀點,而其屬于購買者的範疇則是确定無疑的。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公民的基本健康權利,出于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權益的角度,即便知假買假也不能對抗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身份是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不影響法律的适用。
3、購買人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為生活消費需要”可進一步理解為真實的消費意思表示及生活需要目的。
換言之,雖然不考慮購買人的身份,但依然要考量其購買頻率、數量及涉訴次數,此類購買人購物經驗豐富,對食品安全關注度較高,通常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其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與《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故十倍賠償訴請難以得到支持。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作者:侯瑞娜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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