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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類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22 15:02:28

1、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分為兩種,即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合夥企業的财産性質有兩類:

第一,合夥人出資财産部分的性質

合夥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

(1)以現金或明确以财産所有權出資的,意味着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财産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例如,合夥人以貨币出資購買合夥經營所需的設備後,合夥人出資的貨币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對設備的共有權。

(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标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标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财産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夥企業隻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夥人退夥或者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夥人間的共有關系,合夥人退夥或者合夥企業解散時,隻能以分割共有财産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

第二,合夥積累财産的性質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産,屬于合夥财産。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财産。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和比例,享有權利,但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的份額,即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财産,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來決定合夥人對合夥财産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夥事務執行方面的權利,隻有在分配合夥企業利潤和退夥以及合夥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作為各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财産的依據。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類型(什麼是合夥企業)1

二、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類型(什麼是合夥企業)2

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分為兩種,即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财産性質有兩類,第一,合夥人出資财産部分的性質;第二,合夥積累财産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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