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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能否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02 22:06:14

物業公司能否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一、案件回顧劉大哥系某物業公司所服務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小區業主,劉大哥在未辦理停車手續的情況下,自2018年8月起将自己名下的小型轎車長期停放在小區建築區劃内的露天公共綠化區域(非劃線車位),且至今從未繳納過停車服務費為此,物業公司多次向劉大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繳納停車費并清理涉案車輛無果,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大哥支付臨時停車費用及滞納金,并挪走車輛或辦理相關停車手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物業公司能否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物業公司能否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業主随意停車且欠費)1

物業公司能否收取小區業主停車費

一、案件回顧

劉大哥系某物業公司所服務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小區業主,劉大哥在未辦理停車手續的情況下,自2018年8月起将自己名下的小型轎車長期停放在小區建築區劃内的露天公共綠化區域(非劃線車位),且至今從未繳納過停車服務費。為此,物業公司多次向劉大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繳納停車費并清理涉案車輛無果,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大哥支付臨時停車費用及滞納金,并挪走車輛或辦理相關停車手續。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與深圳市福田區某花園業主委員會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包括劉大哥在内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劉大哥作為業主,将名下涉案車輛停放在小區後,理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主動地向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涉案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确約定,業主車輛出入按照停車場管理執行,現有證據可證明涉案車輛現停放的區域并不适宜停放車輛,該停放行為已妨礙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和管理工作。劉大哥開始欠繳停車服務費的時間點雖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車服務費行為及不當停放車輛行為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依據《民法典》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的專門規定,遂判決劉大哥向物業公司支付停車服務費及滞納金,并将涉案小型車輛移至适宜停放車輛區域。

二、法律解讀

物業服務合同是規定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物業公司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業主在享受相應的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依法成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的相關行為受到該合同條款的規範和調整。

原《合同法》中并未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但是,随着我國城市建設和房地産業的高速發展,物業服務行業迅速發展,這類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愈發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由于物業服務合同涉及委托、承攬、勞務等多種因素,因此并不能生搬硬套原有的有名合同;而且,物業服務合同還涉及業主之間、業主大會、業委會以及物業服務公司多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會涉及多個成員在合同中的定位問題,雖然《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合同相關規則作出了不少的規定,但該條例的效力層次相對較低,亟需出台法律予以規制。

為此,《民法典》主動回應我國的現實需要,積極總結既有立法、司法實踐經驗,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物業服務合同,設立了專門的物業服務合同章節,為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據,更對依法妥善處理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居民和諧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該規定不難看出,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分成兩類,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所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在物業服務區域内的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之前,由房地産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則是指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具體到本案之中,其涉及到的是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基于執行業主大會決定而與物業服務人簽訂合同,是其作為業主自我管理機制執行機關的行為,所産生的一切後果,應由業主承擔,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在享有相應的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本案中,劉大哥作為業主,應當遵守物業服務制度和服務規約,并按照約定的方式、期限交納停車服務費,并在物業公司劃定的區域停車。其無故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律師提醒

現實中,部分業主常以未同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為由主張物業服務合同無效,并以此作為抗辯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其實,該觀點在法律上是難以立足的。

一方面,從訴訟主體上來講,确認物業服務合同無效糾紛中業主是否屬于适格原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就有争議,各地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也就是說業主不一定有權直接起訴要求确認物業服務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從實體内容上說,如果業主大會經合法召集,符合法律規定的表決程序及比例,且未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業主僅以其本人未同意選聘物業服務人為由,主張物業服務合同無效,該理由也不能成立;而且,即便業主大會召集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隻要該瑕疵并未實際影響表決程序,亦或者無效物業服務合同系因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導緻,而非物業公司過錯産生的,即便合同無效,物業公司仍然有權要求小區業主支付所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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