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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内外部視角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14:12:22

經濟法的内外部視角?(一)《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一書為德國當代學者羅爾夫·施托貝爾于2006年出版的法學專著羅爾夫·施托貝爾曾執教于慕尼黑大學、圖賓根大學等學府,為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羅爾夫·施托貝爾通過該書的多個章節對經濟憲法、經濟行政法及其原則作了細緻的論述,并就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經濟法的内外部視角?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法的内外部視角(公法視域下的經濟法原則)1

經濟法的内外部視角

(一)

《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一書為德國當代學者羅爾夫·施托貝爾于2006年出版的法學專著。羅爾夫·施托貝爾曾執教于慕尼黑大學、圖賓根大學等學府,為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羅爾夫·施托貝爾通過該書的多個章節對經濟憲法、經濟行政法及其原則作了細緻的論述,并就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究竟何為經濟法?在《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中,施托貝爾将經濟法分為經濟私法、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經濟制裁法,施托貝爾的論述主要集中在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上。在對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的界定上,施托貝爾從“調整對象說”立論。具體而言,在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中,一方是各級政府,另外一方是企業和消費者”,并且,“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還規定國家是否能夠以及在多大程度内可以親自經營公共企業”。

和施托貝爾在《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中對經濟法的分類不同,我國學者王衛國等人從經濟法社會公益性的角度出發,在法律社會化的大背景下,從傳統的公法和私法二分關系中建構出作為第三大法域的“社會法”,在建構中國的經濟法學體系的過程中,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

但是,誠如施托貝爾在《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中所言,“從表面上看,因為經濟私法調整企業和消費者之間日常的大量法律行為,經濟私法似乎比經濟行政法更重要。然而,持這種量化看法的人必須考慮到,正是經濟憲法首先在質上保障人民能夠從事法律行為,如果沒有經濟憲法的話,經濟私法就不能正常發揮其功能”。

經濟法雖然主要關切企業主、消費者、勞動者等市場主體,但是,政府卻如一個巨大的光環一般籠罩着所有的市場主體,并參與到經濟法領域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施托貝爾看來,經濟法的公法屬性相較于經濟法的私法屬性具有絕對的優先性。

按照施托貝爾的邏輯推演可知,雖然社會法的劃分體現了經濟法的獨特特質,但是,該劃分卻不可避免地将經濟法法律關系中政府宏觀調控的公法行為,與企業勞動者等市場主體的私法行為相互雜糅。

在解說完經濟憲法的概念後,施托貝爾在本書的第九章——《與經濟憲法有關的國家和法律原則》中,詳細讨論了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施托貝爾提出,“在經濟憲法上,一般隻探讨社會國原則,法治國原則以及總體經濟平衡原則”。其中,社會國原則強調經濟法的國家責任性和社會性,包含“為經濟增長創造條件的憲法任務”、國家應當保障人生存所需的最低生态條件、保障自然生活基礎得到持續保護。法治國原則包括經濟行政的合法性、國家經濟行政行為的可測性和可預見性、經濟行政法上法律的确定性和執行行為的确定性、措施的合比例性;總體經濟平衡原則是經濟行政法的價值追求。這三大原則構成了經濟法原則的基本内容。

對于這些原則,我們可以做一下初步的劃分。社會國原則、法治國原則是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的先決性原則,沒有這兩個原則,經濟法的一系列問題将難以成立。其中,法治國原則與目前行政法領域通行的法治原則别無二緻,甚至可以說,就是行政法及行政行為在經濟管理領域使用時所需要遵守的原則。

總體經濟平衡原則是經濟行政法的目标性原則,雖然如施托貝爾指出,“對于國家原則和國家目标的概念,以及這些概念與國家目的之間的區别,人們沒有達成共識”。但是,這也隻是手段以及方式上的區别,對于總體經濟平衡目标的實現是各國家所共同關注的。

(二)

施托貝爾側重從公法視角考察經濟法,固然有其深刻的德國思想史背景,但是這樣的分析思路更有其理論基礎。總體經濟平衡、經濟性原則是經濟法的目标性原則,在我國,這一原則被表述為宏觀調控原則。該原則既是貫穿經濟法領域的指導原則,也是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目标和所承載的價值,比如《稅法》中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采用不同的征稅标準,對來源于不同社會階層的個人所得稅确定不同的征收起算點,這些都反映出國家總體平衡經濟的目标和願望。

施托貝爾在書中直截了當地指出了經濟法公法屬性的界限,他提出:“經濟公法必須以公衆在經濟方面的利益作為指導,其中包括宏觀經濟的良性發展、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公正……經濟行政法覆蓋并且修正了私人經濟中的行動自由。”國家在經濟法領域的主導地位是無法否認的,例如,在勞動合同領域,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為自由、充分的合同解除權,而對用人單位則設定以更為嚴格的合同遵守義務,從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這顯然是不太公平的,但是該立法之原因正是基于國家的社會責任。

綜合施托貝爾對于經濟法及其原則的論述,以經濟憲法和經濟法行政法為主要内容的經濟法的公法性質,是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區别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本質因素,其社會國、法治國、總體經濟平衡的原則,均表達出了經濟法以國家權力管理經濟領域的基本運作形式。

在讨論經濟法時,學者常常把經濟法和民法相比較,在我國,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有其獨特之處,台灣的蘇永欽教授就指出,“在西方,經濟法往往被視為‘對私法的批判’,在中國内地,則是後來的民法反而多少意味着對既存管制的批評”。

與經濟法原則的統攝作用不同,民事法律領域遵循意思自治,民法優先保護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民法原則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的是對民事法律進行查缺補漏的作用。如徐國棟在其《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指出,民法為了保證經濟交易的效率順暢,确定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

但是,這些民法的原則是非規範性的、模糊的,其目的是利用這種模糊概念,授予司法機關以自由裁量、考慮具體情況解決具體問題的權力。這些模糊性的原則同時也是強制補充性的,其補充性體現在其往往以法律關系中的默示條款出現,比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對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的情況規定了具體處理辦法。

(三)

對于民法的原則,傳統上多把目光集中在諸如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公理性原則上。事實上,民法中也存在着相當數量的政策性原則,常見的例子如物權法上對集體土地、公有土地的特别規定,又如國家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對高于10%的違約金條款不予保護。在施托貝爾看來,這些都可以歸為廣義經濟法範疇。但是,就如同将一切原因歸為上帝,最終隻會導緻原因的虛無一樣,我們還是應該從法律部門的品格中去考察這些原則。

民法中的政策性原則,并不是随着民法的誕生而誕生的,相反,它們的出現是非常晚近的事情,是随着法律社會化趨向而逐漸發展的,有代表性的如侵權責任法領域的無過錯原則。由于民法以保障意思自由為其核心價值,因此,這些政策性原則長期以來被忽視,但是,随着對侵權責任領域、婚姻家庭領域等社會屬性突出領域管理的加強,政策性原則已經深刻影響到了民事法律。

從政策性原則的角度出發,我們會發現經濟法所要實現的價值,一定程度上通過民法的政策性原則得到了實現,而對于某些民法的政策性原則,我們也難以輕易就區别出其與經濟法原則的區别。施托貝爾在書中提到,“經濟行為不是總是有計劃的、理性的。經濟行為經常是不受控制的、感性的、自發的。‘經濟人’概念隻是一個假設,這個假設在法律上沒有意義。”這句話既闡明了經濟法的基礎,也指出民法中政策性原則的邏輯起點。

施托貝爾在書中引用了《閉店法》,以說明企業家和消費者是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的對象。在實踐中,企業家和消費者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部門之間,由于主體的同構,存在着交叉共通,行政法中也存在有受民法規制的行政合同行為。施托貝爾在《經濟憲法與經濟行政法》中,所進行的公法視域下的經濟法原則的讨論,為我們當下經濟法立法的完善提供了一種論證完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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