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07條的主旨意思是,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折價拍賣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本文我們梳理優先受償權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
我國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有船舶器優先受償權、航空器優先受償權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在理論界争論不休。
一是,認為是留置權,認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行使留置權,這種理論筆者認為不妥,民法典中規定了三種留置權,分别是承運人留置權、保管人留置權和行紀留置權,這三種留置權都是動産,筆者認為不能直接推定不動産也能行使留置權。
二是,認為是抵押權,認為自動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抵押權,筆者認為此種說法更加不可取,首先我國法律沒有法定抵押權的概念,其次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不動産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是,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由法律直接創設,不允許當事人創設,可以是動産也可以是不動産,無需公示和轉移占有。
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還是符合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由法律直接創設,不是留置權也不是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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