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減少是否都做納稅調減
答:根據謹慎性原則,會計上對企業存貨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時要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這主要是防止企業虛增資産價值,使會計報表對資産披露失去真實性。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種跌價、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隻有在該項資産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能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産,如果在提取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所有存貨跌價準備減少都需要納稅調減,如沖回上年度多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因未影響到本期應納稅所得額,就不需要進行調整。隻有因價值恢複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産而沖銷準備時企業才需要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關于存貨跌價準備會計分錄?
答:當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淨值時,企業應當按照存貨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産減值損失——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轉回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時,按恢複增加的金額,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資産減值損失——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企業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時,對于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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