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不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怎麼回事?
雖然說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是證明其對土地享有使用權的重要證明材料,但如果土地權屬證書與土地狀況不符,那麼其還能享有土地使用權嗎?沈律師今天通過最高法的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孫先生占用某村集體土地建了木材加工廠,孫先生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但這一權屬證書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因為土地的性質發生了錯誤,孫先生想要辦理換證手續,但縣國土資源局告知該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是其頒發的,孫先生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作出了複議決定,但依然未能解決孫先生換證問題。
孫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該集體土地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是不能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市政府是發證機關,在村集體土地上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違法的,判決撤銷了該證,同時也判決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孫先生向二審法院上訴,得到了與一審判決相同的結果。
之後市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主張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不是市政府頒發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該土地是集體土地,并未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孫先生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與土地現狀不符,雖然該國有土地權證上所蓋的公章為縣土地管理局,但填寫時間、機關等均與案件事實不符,無法證明該土地權屬證書是市政府頒發的。原審法院判決撤銷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有所不當,因為本案中并不存在市政府頒發國有土地權證的行政行為,也就不能判決進行撤銷。最終人民法院撤銷了一二審的判決,并且駁回了孫先生的起訴。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土地事實上的性質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性質必須要一緻,如果發生不一緻的情況,并且無法證明頒證行為的事實存在,那麼土地使用權很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關于有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一定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這一問題的簡單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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