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幾條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來源: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法第幾條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轉自:法務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内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号觀點
問: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裡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到來之日。《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後的次日。如某一勞動者1998年7月1日進入某一企業工作,到2008年7月1日已在該企業連續工作10年,如果該勞動者在2008年7月1日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或者期滿當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則2008年7月2日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2.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日子。如某一男性職工已在某一企業連續工作10年,此時他已53歲,距60歲退休年齡不足10年,在此情況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8月3日重新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則這一天即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3.勞動者與企業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該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為“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