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動自行車的定義
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簡稱“技術規範”),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實施。《技術規範》從國标層面堅持了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腳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電池标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
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标準的兩輪自行車。”由此,電動自行車本質上是帶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因此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産品相區别,也是電動自行車能夠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超标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标準是最高時速25公裡/小時,最大車重40公斤,因此,超标電動車已經超出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标準,屬于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
二、超标電動車亂停放查處規則
對超标電動車在道路上亂停放的最高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由于超标電動車屬于輕便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及《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五條、第十二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實施道路臨時停車收費的路段違法停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電動自行車亂停放查處規則
(一)公安交通警察部門查處職責
對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最高可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在道路上亂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最高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同時,《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因此,公安交警部門依職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及《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對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在道路上亂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二)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查處職責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 》并未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具有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予以處罰的職責,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故對于電動自行車違法停放影響市容環境和城市綠化的行為,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進行監督管理。影響市容環境和城市綠化的,由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處罰的依據如下:
1.對電動自行車(含超标電動車)在非公共綠地上停放最高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承擔賠償責任
2.對電動自行車(含超标電動車)在公共綠地上停放的,最高可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下的标準處以罰款
3.對電動自行車(含超标電動車)在非公共綠地上行駛的,最高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承擔賠償責任
4.對電動自行車(含超标電動車)在公共綠地上行駛的,最高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承擔賠償責任
内容來源:光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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