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具體表現?很多上市公司存在實際控制人,這與其存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有關實際控制人作為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更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具有重要責任相關法律、規範性文件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存在不一緻規定,可能影響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值得分析探讨,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具體表現?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很多上市公司存在實際控制人,這與其存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有關。實際控制人作為上市公司的“關鍵少數”,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以及更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具有重要責任。相關法律、規範性文件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存在不一緻規定,可能影響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值得分析探讨。
一、現行法律、規範性文件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散見于相關法律與規範性文件之中。公司法首次在法律層面對實際控制人進行了明确定義。證券法未規定實際控制人的含義,但與資本市場相關的多份規範性文件均有關于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在公司股東能否成為實際控制人的問題上,相關定義之間存在分歧。公司法将實際控制人規定為,“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文件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與公司法相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把公司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并列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也體現了實際控制人不能是公司股東的立場。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文件将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并未将公司股東排除在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文件均允許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也包含了實際控制人可以是公司股東的含義。
可見,在公司法明确将股東排除在實際控制人範疇之外的前提下,與資本市場相關的多份規範性文件卻允許公司股東成為實際控制人。這種分歧可能影響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
二、實際控制人定義分歧對資本市場監管和執法實踐的影響
現行法律與規範性文件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存在分歧,或許會給資本市場監管與執法實踐造成一定影響。一是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審核環節中,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未能嚴格遵守公司法,在招股說明書中時常出現“某某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意見。按照相關規定,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以發行人為主,保薦機構與發行人律師參與拟訂招股說明書并對實際控制人認定發表意見,審核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可見,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對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概念的混淆。
二是上市公司對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處于無序狀态。上市公司通常将作為控股股東的自然人同時披露為實際控制人,這種做法明顯有違公司法,但在實踐中普遍存在。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經常出現“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某某的通知”“公司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某某将其持有的股份質押給銀行”等情形。如果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這些上市公司應當隻有控股股東而無實際控制人。
三、實際控制人定義重構的可行路徑
公司法等規定的實際控制人定義在一定程度上與資本市場實踐相背離,部分規範性文件允許公司股東成為實際控制人,雖更符合資本市場實踐,卻又與公司法不一緻。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問題。
實際控制人概念的提出是為了彌補法律模型與現實情況的差距,理應涵蓋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全部主體。公司法的定義方法是列舉概念外延,按照邏輯學原理,采用這種定義方法的概念外延必須周延。據此,公司法不允許股東成為實際控制人,可能忽略了通過簽署一緻行動協議實現控制的中小股東等情形。筆者認為,對于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有兩種立法規制路徑可供選擇:
第一,作為對資本市場實踐的積極回應,可不再限定實際控制人的非股東身份,隻要“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便可以作為實際控制人。
第二,若想強調控股股東處于顯性控制、實際控制人處于隐性控制的特點,也可在目前的立法模式上進行微調,将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相并列,但不宜把非控股股東排斥在實際控制人範疇之外。
考慮到法律規範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在公司法、證券法均将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相并列的情況下,很難将控股股東納入到實際控制人的概念範疇中,更易接受的或許是第二種模式。可将實際控制人的定義調整為“不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按照這個定義,實際控制人具有如下特征:從主體身份看,實際控制人不能是控股股東,可以是其他股東以及股東之外的其他主體。從行為能力看,實際控制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從實際控制人支配公司行為的具體途徑看,包括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通過投資關系控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指對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信托産品、資管計劃等金融産品進行逐級穿透後的最終層面主體。通過協議控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指通過簽署一緻行動協議或表決權委托協議等方式享有優勢表決權的公司股東。其他安排是指通過支配性影響力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對重要人事安排、戰略決策、日常經營管理、财務管理與資金調撥、印章與證照管理、主要供貨與銷售渠道、重要知識産權或其他重要資源具有控制力或決定性影響。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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