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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産法第七章内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9 20:07:06

安全生産法第七章内容?從業人員接受全生産教育培訓義務指的是什麼?,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安全生産法第七章内容?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安全生産法第七章内容(安全生産法實用問答)1

安全生産法第七章内容

從業人員接受全生産教育培訓義務指的是什麼?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58條的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提高安全生産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傷亡事故的發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态兩種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減少傷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産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防止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産的重要手段。從業人員應當有主動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意識。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産方面的報告義務指的是什麼?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59條的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從業人員處于安全生産的第一線,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以《安全生産法》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規定了報告義務。其報告義務有以下兩點要求:(1)在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後,應當立即報告,因為安全生産事故的特點之一是突發性,如果拖延報告,則使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加大,若發生了事故則悔之晚矣。(2)接受報告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以便于對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作出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另外,《安全生産法》第59條還規定,接到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報告的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以防止有關人員延誤消除事故隐患的時機。

生産經營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生産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分别指的是什麼?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61條的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安全生産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指該法第3章的有關内容。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具體包括:(1)從業人員與生産經營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與從業人員勞動安全有關的事項,以及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安全事故傷亡責任;(2)對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和建議權;(3)對安全問題的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4)有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5)享有因生産安全事故而遭受損壞的賠償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照章操作;(2)接受安全生産培訓;(3)對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進行報告等。

政府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方面負有哪些職責?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内的安全生産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内容易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産監督檢查:(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産狀況;(2)按照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組織安全檢查;(3)确定安全檢查重點;(4)檢查必須嚴格,禁止搞形式、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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