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勝訴案?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林北征)許多藝人都遭遇過“被代言”的窘況,最近,女藝人林志玲就“被擁有”了一個同名面膜品牌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網上訴訟平台收到林志玲訴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肖像權、姓名權侵權糾紛一案的訴狀及證據材料,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林志玲勝訴案?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林北征)許多藝人都遭遇過“被代言”的窘況,最近,女藝人林志玲就“被擁有”了一個同名面膜品牌。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網上訴訟平台收到林志玲訴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肖像權、姓名權侵權糾紛一案的訴狀及證據材料。
原告林志玲認為,被告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與姓名權,因此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廣州顔某化妝品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與林志玲同名的“林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産品,在其微信公衆号“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宣傳圖文。
該批宣傳圖文中部分使用林志玲肖像作為配圖,并故意在産品介紹等宣傳頁面中建立起與林志玲之間的聯系,企圖借此擴大該公司産品的影響力。該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權、姓名權等合法權益,對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林志玲提出三個訴訟請求,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林志玲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并向林志玲賠禮道歉,出具書面緻歉聲明,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内容相同的緻歉聲明(緻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其侵權官方微信公衆号“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及官方網站上連續30日發布内容相同的緻歉聲明。此外,林志玲還訴請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合計22萬元。
目前,廣州互聯網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除了林志玲之外,還有很多藝人都有過類似的經曆,廣州互聯網法院提醒,肖像權和姓名權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想要将公民的肖像和姓名用于商業用途,一定要獲得其本人的授權,不可被短期的利益蒙蔽了雙眼!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