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在公開場合是否可以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照片,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有例外規定,隻有在公開場所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可以拍攝制作,但不得醜化或以發表、複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
肖像權是信息時代對個人隐私的保護權基礎,也是這些年國際上對肖像權嚴格保護的一個趨勢。因此,在自媒體時代公開發表的他人照片,除了經過肖像權本人同意以為,盡量打馬賽克,這也是谷歌地圖之類的街景圖片打馬賽克的主要原因。對于他人自行公開發表的照片盡量不要随意使用,否則有可能面臨侵權責任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舊的《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民法典》生效前構成侵犯肖像權需要符合兩個要件:一是未經許可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頒布生效後,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已經失效,即使拍攝制作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不能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法律規定可以拍攝使用的例外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内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内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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