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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需要了解項目概況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1 23:52:14

招投标中需要了解項目概況有哪些?一什麼是聯合體投标,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招投标中需要了解項目概況有哪些?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招投标中需要了解項目概況有哪些(招标投标要點解讀專題)1

招投标中需要了解項目概況有哪些

什麼是聯合體投标

所謂聯合體投标,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實踐中,聯合體投标常見于大型、複雜類項目,此類項目往往對于技術、資金等具有較高要求,單個投标人僅憑自己的實力可能完成起來相對困難,因此通過聯合一個或多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聯合體的身份參與投标。

聯合體的組成時間與形式

(一)聯合體組成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1]規定,如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

(二)聯合體組成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2]規定,聯合體各方通過簽訂共同投标協議且将該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标人,即可實現以聯合體身份投标的目的。

聯合體成員資質

作為聯合體的各方均應當具備完成共同投标協議中需要承擔的工作内容的能力,而非單獨完成整個招标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投标的其他問題

(一)聯合體成員的責任承擔

對招标人而言,以聯合體方式參與投标并中标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就中标項目向招标人承擔連帶責任。此處的“連帶責任”是指若聯合體違約時,聯合體成員不得以其在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權責來對抗招标人要求其承擔責任的要求,即招标人可以要求聯合體的任一成員或多個成員承擔履行全部合同義務的責任。

對聯合體成員而言,聯合體成員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标協議,明确約定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成員間通過簽訂聯合體協議來确定其在本次投标項目中所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成員之間應當嚴格按照聯合體協議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如聯合體協議中約定某成員承擔的責任超出了該協議約定的比例或範圍,有權向其他成員進行追償,但此約定應為聯合體内部約定,不得對抗招标人。

(二)招标人不得強制要求組成聯合體投标

在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的前提下,投标人是否采用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标屬于意思自治範疇,招标人不得以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等理由設置條件,強制投标人必須以聯合體的身份參與投标。否則,招标人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強制要求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将面臨責令改正、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否決投标或投标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3]的規定,如聯合體在投标時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此外,聯合體作為投标人,其投标行為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典型案例

案件: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五研究所因訴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财政廳财政行政處理及行政複議一案

案号:(2016)浙01行終796号

一審法院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政府采購是指各供應商以一個聯合體的身份而非以其中任一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政府采購。本案中,盡管十五所與太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為同一人,但從案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的内容及投标人簽章來看,僅載明十五所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事項,未載明太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案涉聯合體牽頭人與成員各法定代表人的共同授權委托情況,不能當然認為太極公司或整個聯合體同樣明确授權同一代理人處理案涉投标事宜。其次,根據十五所與太極公司簽訂的《聯合體協議》第2(5)a條款,意味着如中标,即由作為聯合體牽頭人的十五所而非聯合體與業主簽訂采購合同,并向業主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風險。該條款與《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不符。由此,從《聯合體協議》及所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的形式、内容上都無法得出十五所與太極公司是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參加本次政府采購的結論。故市财政局作出駁回十五所投訴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聯合體投标行為無效,屬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關于十五所(聯合體)投标資格及《聯合體協議》的效力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案涉《聯合體協議書》中規定“聯合體牽頭人(即十五所)與業主簽訂合同書,并就中标項目向業主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風險”,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隻有十五所的簽字和蓋章。據此,市财政局作出的處理決定認為該《聯合體協議書》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質上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聯合體協議要件,評審委員會判定其聯合體投标無效符合法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招标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

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标協議,明确約定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将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聯合體中标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就中标項目向招标人承擔連帶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

(三)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

(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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