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後
爸爸想把女兒定期帶回家相處
可媽媽不放心
隻讓“看”女兒
一方要求逗留式探望
一方要求看望式探望
探望權到底該如何行使?
案件詳情
因探望孩子方式起糾紛
爸爸起訴要求逗留式探望
陳先生和張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女兒小潼。2020年10月,二人辦理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小潼歸母親張女士攜帶撫養,陳先生享有探視的權利,每周可與女兒相處1天,女兒滿9周歲可偶爾與陳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長5至7天,張女士有協助義務。
沒過多久,雙方因探望權履行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發生争議,陳先生因此訴至法院。陳先生認為,張女士剝奪了他與女兒相處的權利,對女兒的身心健康成長極為不利。雖然二人離婚,但是他希望并請求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女兒相處,給予女兒應有的關懷與教育,使女兒能夠健康快樂成長。
媽媽有擔憂
要求看望式探望
張女士稱,陳先生曾将女兒單獨帶走,此後女兒的作息規律完全被打亂,回家後出現不同程度的腹瀉和綠便現象,還經常半夜哭鬧不肯入睡。
張女士認為,3歲内的孩子适宜探望性探視,陳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張女士家中探視。張女士請求:在女兒三周歲以前不能由陳先生單獨帶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單獨帶出,必須張女士同意且在場。疫情期間,請求酌情減少陳先生探視的次數,将探視周期改為半個月一次。
裁 判 結 果
陳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小潼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上午10時至下午18時進行,其中兩次由陳先生到張女士家中探望,其餘兩次由陳先生在周六上午10時從張女士住處單獨接走女兒小潼,下午18時前将女兒小潼送回張女士住處;兩種探望方式輪流使用。該判決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本案是探望權糾紛,探望權的意義在于保證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現實生活中,一般可分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撫養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約定或判決确定的探望時間内,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兩種探望方式各有其優點和缺點。
看望式探望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時間較長,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撫養人則要承擔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而探望人也必須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以及良好的生活習慣。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條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則應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
在本案中,陳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極因素。讓陳先生在固定時間段内以帶走女兒的方式行使探望權,既能夠了解和滿足女兒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夠平衡女兒對于直接撫養人即母親的依賴,更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故法院判決陳先生每月可逗留式探望兩次,其餘則仍采看望式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是我國探望權制度的核心内容。探望權基于血緣關系産生,往往要更多地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關系,不宜作過多幹預,因此我國探望權制度隻有相對原則性的規定。因法律對探望權具體包含哪些内容沒有十分明确具體的規定,當事人在協商探望權時往往對權利界限、範圍等出現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暫居住,一方攜帶子女外出時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場等,因理解不同,易激發矛盾。
審查探望權案件時,法院通常會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例如居住環境、工作時間等情況選擇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的适用。無論哪種方式,直接攜帶子女的一方都負有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
該義務内容包括: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不應受到阻礙,對子女主動要求探望的,應該積極聯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輸錯誤思想,影響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壞其與子女之間的和睦關系;
第三,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對探望問題,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使子女能與不直接攜帶自己的一方愉悅、平和的相處,從而實現探望權立法的目的。
法 條 鍊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來源:廣州中院、荔灣區人民法院
作者: 梁斯睿
編輯:常躍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