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為終審,具體應該叫二審為肯定要正式立案的最後一審,因為後續程序不一定立案,而且是越往後越難立案,即使你費了巨大努力。
注意:立案和受理不是一個意思,受理在前,受理不一定立案。
那麼再審就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意思。一二審都走完,都是敗訴,還是不服的人;或者一審赢了但二審輸了,想繼續的人,會選擇申請再審。區别于一二審一定立案、幾乎一定開庭的情況,再審立案概率低,10個能有1個就很好了,但立案後,能夠翻案的概率為大。所以并不是再審沒有機會,特别是對于一二審裁判結果相反的時候,申請繼而啟動再審的可能性會比一二審裁判一緻而申請再審的啟動可能性要高得多。而申請再審後的程序,還有抗訴、複查、申訴、繼續申訴等等。
其實從二審終審這個法律名詞,結合再審及後續制度,也能反應出這裡面的講究,即二審終審是大概率、原則性的,再審是例外、不具有普遍性的。其實法院不希望你上訴、申請再審,再結合二審裁判大多數都也是8個字。所以這個二審終審,這種說法的真正目的是什麼,要看你以什麼角度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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