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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在法治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7 02:55:40

立法在法治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在立法與司法互動中實現法治)1

這是一個法治的時代,人人都歡呼法治,可法治的實現是一個複雜的話題。2月3日,美國西雅圖法官叫停了特朗普總統禁止多國公民入境的行政命令,讓人們又一次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這種人為的制度設計既體現了人們對法治深層含義的理解,又體現了法治的無奈。在之前的專欄文章中,筆者曾談到,法治的基本含義,就是依照已确定的法律來辦事,但這畢竟是一個人統治人的世界,而不是什麼法統治人的世界,探索法治的真谛還需要把視野放在理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法治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無非就是通過制定明确的規則,按既定規則辦事來防止人治中的無規則、任意和專斷的情形。有人說,隻要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自身都嚴格遵守法律來辦事,法治的價值就實現了。然而,這是一種簡單化的法治,不是完整的法治治理過程。嚴格來講,一個完整的法治包括立法和司法兩個關鍵環節,而且這兩個環節必須互動才能實現法治的治理。

實現法治治理,制定法律固然重要,然而僅有這個是不夠的。因為,法律一旦被制定就成了客觀的存在,而且是一個抽象的存在,它還需要針對具體的情況加以适用後才能實現。而在這個過程中,各方主體就有可能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而不是所謂立法者最初的意圖來遵守。有人說,如果由立法者來掌握解釋權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從形式上講,立法者掌握解釋權固然可以保證法律效力的統一性,然而,從邏輯上講,立法者作出的解釋是否與其立法時的意圖完全一緻,這也是無法證明的,也有可能是其當下的理解,如此,帶來的後果就有可能使立法者自身不受其制定的法律制約,這樣,就可能使法治的價值落空。有人說,如果由司法機關來解釋就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了。的确,通過分權可以制約立法機關,而且适用法律的過程必然包含着對法律的解釋,因為從抽象的規則到具體的實踐,需要針對具體的情況,尤其是涉及特定的利益群體,需要他們的參與,所謂“兩造對質”,最後形成對法律的具體的共識。畢竟,司法才是法治的最後一個環節,它實際上決定了法治的實現與效果。

但司法機關在适用法律時對法律的解釋是否與立法原意相符也是無法證明的,因為立法的意圖在法律公布後就無法尋找了,人們看到的隻是客觀的文字。司法機關适用法律也應當受到限制,比如嚴格的程序限制,即所謂程序正義,以及隻能在具體的個案中進行解釋,而且它的效力隻能及于具體個案,這就大大減小了僭越立法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任何具體的規則在相似的案件中被适用從而就有可能成為普遍的規則,在這種情形下,立法機關還可以通過再次立法或解釋來修正法院對法律的理解,以實現立法者的權威。

總之,立法和适用法律都是法治實現的重要環節,立法者的權威和法院的權威都需要用心維護,甚至信仰,讓他們實現良性互動才是法治的良心。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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