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離婚律師日常代理案件中遇到很多男方私自給“小三”買房的情況。作為妻子,當然不會容忍這種行為,于是在離婚的過程中很多女方将此類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财産提出,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對于女方這種處理離婚房産如何分割問題的方式,本律師認為并不妥當。
首先,我們從物權屬性的角度來分析一下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動用夫妻共同财産給“小三”買房行為的法律性質。夫妻共同财産是基于法律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形成而産生的,且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财産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平等的共同财産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方都有決定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大處置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後再做處置。有上述規定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可知:男方動用夫妻共同财産給“小三”買房的行為明顯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重大處置,且不會和妻子協商取得一緻,妻子在時候也不太可能會追認。故而,男方的這種行為無疑侵犯了作為财産共有人的妻子的合法權益,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對于此種行為,法律明确規定:“無權處分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即妻子可以将男方及“小三”作為共同被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法院判令返還财産。
「鍊接」
其次,我們再來讨論一下這種行為下男方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問題。既然男方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動用夫妻共同财産給“小三”買房,那麼男方的這種行為自然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财産”。對于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财産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的規定很明确:1、對私自轉移方部分或者少分。故而其中可以請求對男方不分或少分割離婚房産;2、妻子可以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單獨起訴分割該夫妻共同财産。
最後,還有一個關鍵問題需要本婚姻律師分析一下,即作為财産權益受損的妻子來講,她應該向“小三”與男方請求返還房屋?還是請求返還購房款呢?鑒于目前房價總體攀升,本律師發現絕大部分妻子都會選擇起訴要求返還房産。對此,結合本律師多年來處理此類問題的實踐經驗來看,您應該關注男方給“小三”買房過程中的一個關鍵事實,即購房時,是男方出資而以小三名義購買并直接将房屋登記在“小三”名下?還是男方出資以自己名義購房,此後再将房屋過戶給“小三”?對于第一種情況,目前絕大部分法官以男方轉移的隻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資金而非房産為由,進而不支持妻子追回房屋的請求,隻會支持妻子追回購房款。同理,對于第二種情況,法官基本上是會判決追回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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