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律師,我們結婚後一起生活,才發現兩人的三觀完全不同,現在根本沒有辦法正常溝通了,我們婚姻已名存實亡,我幾次提離婚,對方也不同意。如果起訴的話,法院能判決我們離婚嗎?”一位朋友問。
夫妻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财産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緻後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二是雙方協商不成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當然,選擇訴訟離婚,法院也會為夫妻雙方做調解工作。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将根據夫妻感情确是否确已破裂來判斷否準予雙方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
如果具有如下14種情形之一,法院就會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破裂:
1.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 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6.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 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随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2.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确無和好可能的;
13.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4.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确無下落的。
回到文章開頭朋友的提問,這位朋友與其愛人三觀不合一般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其兩人感情不和分居時間尚不滿二年,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話,大概率會因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被法院認定感情尚未破裂不準予離婚。
當然,如果起訴離婚後,另一方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法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這位朋友離婚态度堅決的話,法院也可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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