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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08:18:00

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案例?現在很多企業促銷采取以下幾種方法1、獎勵積分;2“返利”促銷;3、超額充值;4、有獎銷售等方法進行促銷在新收入準則下,企業促銷活動可能形成單項履約義務,影響交易價格,從而影響收入的确認和計量,從而影響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核算,會計人員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參考一些同志的文章,對其整理今天談談獎勵積分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案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案例(新收入準則下企業促銷業務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獎勵積分篇)1

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案例

現在很多企業促銷采取以下幾種方法1、獎勵積分;2“返利”促銷;3、超額充值;4、有獎銷售等方法進行促銷。在新收入準則下,企業促銷活動可能形成單項履約義務,影響交易價格,從而影響收入的确認和計量,從而影響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核算,會計人員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參考一些同志的文章,對其整理。今天談談獎勵積分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

獎勵積分是企業為留住客戶和吸引客戶,根據客戶的消費金額給予客戶一定數量的積分,在一定期限内将積分兌換成商品或現金的方法。企業向客戶贈予獎勵積分,如果屬于向客戶提供重大權利,根據新收入準則,該權利構成企業的一項義務,應分攤交易價格,并在積分兌換時确認相應的收入。如何判斷重大權利,如果客戶隻有先消費才能獲得積分,且通過此積分客戶可以獲得專項優惠,則應判斷為重大權利。舉例如下:

2021年11月1日,甲公司開始推行一項獎勵積分計劃:客戶在甲公司每消費10元即可獲得1個積分,積分從取得的次月即可使用,使用方法是客戶在本公司購買穿着類商品時每1個積分可以抵減1元貨款。

2021年11月客戶共消費113000元,獲得11300個積分。甲公司估計該積分的兌換率為70%。

2021年12月客戶消費140100元,其中用積分抵頂貨款4500元,公司實際收到現金135600元,給客戶贈與積分13560個。甲公司根據積分兌換情況,12月對積分的兌換率重新進行估計,預計兌換率為90%。

1.2021年11月會計處理與涉稅分析。

(1)會計核算。甲公司判斷該項積分活動是為客戶提供的一項重大權利,應作為單項履約義務确認。根據估計的積分兌換率,甲公司計算積分的單獨售價為7910元(1×11300×70%)。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積分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對11月取得的交易價格進行分攤:

銷售商品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000÷(1 13%)×13%=13000(元);

銷售商品實現的不含增值稅收入=113000-13000=100000(元);

商品分攤的交易價格=[113000÷(113000 7910)]×100000=93458(元);

積分分攤的交易價格=[7910÷(113000 7910)]×100000=6542(元)。

借:銀行存款 11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3458

合同負債 65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2)涉稅分析。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當月實現的銷售收入為100000 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3000元。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商品銷售收入也是100000元,會計核算本月收入為93458元,稅法與會計收入确認的差異為6542元(100000-93458)。

2.2021年12月會計處理與涉稅分析。

(1)會計核算。12月公司重新估計積分兌換率,本月銷售給客戶的積分單獨售價為12204元(1×13560×90%)。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積分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對交易價格進行分攤:

銷售商品應交增值稅=135600÷(1 13%)×13%=15600(元);

銷售商品實現的不含增值稅收入=135600-15600=120000(元);

商品分攤的交易價格=[135600÷(135600 12204)]×120000=110092(元);

積分分攤的交易價格=[12204÷(135600 12204)]×120000=9908( 元)。

借:銀行存款 135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0092

合同負債 990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00

因甲公司對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重新估計,按照新估計的兌換率計算客戶将會兌換的11月積分總數為10170個(11300×90%),甲公司應以客戶兌換的積分數占預期将兌換的積分總數的比例為基礎确認收入。

12月應當确認已兌換的積分收入=4500÷10170×6542=2895(元),剩餘未兌換的積分對應的金額3647元仍然作為合同負債确認。

借:合同負債 2895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95

(2)涉稅分析。增值稅按照12月實際交易金額計算銷售收入120000 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5600元。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收入金額為120000元,會計核算本月收入為112987元(110092 2895),稅法與會計存在差異7013 元。

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納稅調增收入13555元(6542 7013)。

積分獎勵促銷方式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均按照每一筆交易的實際結算金額計算收入,會計将贈與客戶積分确認為向客戶提供的一項權利,将積分對應的收入在積分贈與當期和積分使用所在期間分攤,所以在積分贈與當期稅法确認的收入金額大于會計确認的金額,積分使用的期間,稅法不再确認收入,會計确認的積分收入金額應納稅調減。

馬瑜,西安知行合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高級顧問、陝西弘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碩士研究生(企業管理碩士、法律碩士),副教授(會計學)、高級經濟師、中國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産評估師、管理咨詢師,中國中小企業聯合會入庫管理咨詢專家,陝西“七五”普法教育稅法專題講師。曾擔任過超過百億收入和百億資産企業集團總會計師、公司副總經理、大型投資公司高級投資經理、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管理咨詢公司總經理、多家企業經濟顧問和财務顧問。專注于企業兼并重組、戰略咨詢、财務咨詢、稅收籌劃、績效考核體系設計、審計和資産評估等。發表各類文章三十多篇,對企業價值的評估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作為主要負責人成功兼并、重組過七十多家企業,主持過多家企業股份制改造,參與過多家企業上市的策劃工作,為多家企業提供過管理咨詢和法律咨詢服務。擔任多家企業綜合顧問(包括世界500強的跨國公司)即财稅顧問、法律顧問和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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