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評定标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評定标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标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緻的傷殘适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标準。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标準細則》的内容有: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内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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