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省安康市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某交通運輸局罰款一案,并發出案情通報。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受親友鄰裡所托,自2021年10月下旬開始,每周末駕駛自家車輛接送親友鄰裡孩子上下學。同年12月31日,某交通運輸局現場檢查時發現王某駕駛的面包車拉載6名未成年學生,因其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當場将前述人員帶往當地疫情防控卡點進行調查詢問。
2022年1月5日,該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一案,并于3月4日作出對王某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王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交通運輸局對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予以撤銷。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弘揚真善美是司法引領社會風尚的應有之義。本案中,王某受托駕車接送親友鄰裡孩子上下學,起初并未收取費用,後對方主動提出支付相應費用作為補償,其收取的費用與支出成本相當。
法院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款決定予以撤銷,實質上是對親友鄰裡互助這種友善價值觀的肯定,鼓勵引導公衆在生産生活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雖然本案王某的運送行為不屬非法營運,但是這種個人之間的互助、互惠行為也有風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可能承擔不利後果。故對于拼車出行的群衆,法院建議謹慎選擇“拼友”,認真了解車輛現狀和投保情況,避免由此帶來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風險。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張雅芝 通訊員:尤靜 | 編輯:逯璐 董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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