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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擅自給孩子改姓要負責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6-29 07:55:53

離婚後因擅自更改孩子姓氏而鬧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見,那麼離婚後獲得了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給子女改姓氏,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是否可以予以糾正?

離婚一方擅自給孩子改姓要負責嗎(一方擅自給子女改姓氏)1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所以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緻後确定的。

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後,如需改名,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緻。即使父母離婚,任何一方也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複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隐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複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亦規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頭來徒增雙方負擔,需要改孩子姓名可與财産分割一并協商。離婚訴訟或離婚調解案件中,不乏女方提出如孩子變更随母姓時,财産願作出讓步等情況,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也是值得借鑒的一個好辦法。但為避免離婚後一方反悔不予配合等情況,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雙方可在離婚當日辦理更名手續,或是先辦理更名手續後再離婚;

2.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對更名事項約定具體的辦理日期,并在約定時明确違約金。如若另外一方逾期未予配合的,可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以此加強對另外一方的約束;

3.成年後更改姓名越早改越好。根據 《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後改名的,無須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但對于成年人來說,最好别随便改名,否則将面臨諸多麻煩。因為一日改名以後,不僅戶口本和身份證要改換,你原來的一切證件都得随之變更,如畢業證、結婚證、房産證、銀行存折、信用卡、各種保險合同和醫療卡、各種職稱證明、人事檔案等都需要進行變更。這些變更可能比改名要麻煩很多,所以改名一定要慎重,如果說對自己的姓名不滿意,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入學前改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複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星琛說法

省流助手:夫妻離婚後,一方因對方擅自将子女原來的姓氏改成對方的姓氏而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将子女的姓氏改回自己的姓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或者他人的姓氏而提起訴訟的,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将子女的姓氏改回自己的姓氏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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