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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可以投案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8 15:24:10

來源:大律師網

有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選擇肇事逃逸。之後又因為懼怕法律處罰和良心不安又選擇投案自首。那麼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怎麼認定?交通肇事自動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怎麼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後可以投案嗎(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怎麼認定)1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

(1)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緻被害人傷亡的;

(2)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遺棄,緻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以上認定标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交通肇事自動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迹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随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适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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