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
會議通過)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老踐說法:民事活動以自願為原則。這一點,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有差别的,比如房屋征收拆遷,房管局制定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那麼這個補償方案在合法合理,沒有被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确認為違法的前提下,每個被拆遷戶都應該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拆遷補償。
不能因為,個别拆遷戶想要更多的補償、對于現有補償方案不同意,不自願,導緻項目停止。為了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可以按照補償方案對不同意補償方案的拆遷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再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則需要自願為前提,每個人要交易過程中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對于自己的财産擁有自由處分的權益,隻要是自願的,不違法的事都可以做。
比如,雙方簽訂合同後,由于物價上漲,導緻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那麼雙方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可以對原有的合同進行變更、終止都可以,自己處分自己的财産等權力是自願的,沒有問題。
但是,如果一方以威脅的方法要求對方改變合同,那麼當事人提供證據之後,那麼改變的合同條款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自願,沒有外在威脅與脅迫!我自己的錢,可以送人,也可以買東西,丢掉,也是自己的事,責任後果都是自己承擔!
關注老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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