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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證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1 10:19:03

#普法行動#

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法研究十二)1

案例簡介:2018年3月,A公司和B公司簽訂《産品總代理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負責A公司所生産的幹香菇粉固體飲料系列産品獨家營銷管理,B公司應确保每個季度的銷售額不低于100萬元,第一個年度的銷售額不低于5000萬元,第二個年度開始每年遞增20%,确保A公司每個年度淨利潤不低于1000萬元,否則,B公司應賠償A公司營業損失。到2019年4月,B公司隻完成了1千萬的銷售額,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院,請求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B公司依據合同約定賠償未完成的1千萬元損失。

同時,B公司提出反訴,理由是A公司生産的幹香菇粉屬于非法輻照食品,且未依法标注,違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準。A公司違約在先,導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B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賠償其履行代理合同的合理支出。

一、什麼是輻照食品?輻照食品對人體有害嗎?

《GB1852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輻照加工衛生規範》是這樣定義的:“2.1 食品輻照 利用電離輻射在食品中産生的輻射化學與輻射微生物學效應而達到抑制發芽、延遲或促進成熟、 殺蟲、殺菌、滅菌和防腐等目的的輻照過程”。

輻照,是一種利用放射性元素的輻射殺菌技術。科學家們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實驗證明:食品在規定劑量和批準條件下輻照,對人體不會有危害。首先,輻照是一種物理加工過程,屬于冷加工,低能耗,不需添加化學藥物,不存在藥物殘留問題;其次,接受輻照的食品本身不會帶有放射性,就像人在接受X射線照射後也不帶放射性一樣;再次,輻照可能會讓食品産生一些緻癌物質,但數量非常小,許多天然食品本身帶有的緻癌物質數量比它多得多。所以,隻要在進行輻照處理時控制輻照的劑量,輻照食品對人體就是安全的。

雖然輻照技術殺菌效果很好,但是如果把握不好,可能會改變食物的分子機構和營養成分,也可能存在目前的科學水平認知不到的危害。為此,國家制定了相關标準,嚴格按照此劑量進行輻照,并且要求在輻照食品包裝上要注明輻照字樣。

而且,允許輻照的食品是有限的,GB18524-2016規定:“3.5 輻照食品種類應在GB14891規定的範圍内, 不允許對其他食品進行輻照處理”。GB14891不是一個标準,而是多個:《GB14891.1-1997 輻照熟畜肉類衛生标準》《GB14891.2-1994 輻照花粉衛生标準》《GB14891.3-1997 輻照幹果果脯類衛生标準》《GB14891.4-1997 輻照香辛料類衛生标準》《GB14891.5-1997 輻照新鮮水果、蔬菜類衛生标準》《GB14891.6-1994 輻照豬肉衛生标準》《GB14891.7-1997 輻照冷凍包裝畜禽肉類衛生标準》《GB14891.8-1997 輻照豆類、谷類及其制品衛生标準》。幹香菇不在現行的GB14891允許輻照的食品類别中,因此A公司生産的幹香菇粉屬于非法輻照的食品。

另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食品進行輻照加工,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要求對輻照加工食品進行檢驗和标注”。《GB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規定:“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輻照食品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标示“輻照食品”。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标明。”A公司也未在食品名稱附件标注“輻照食品”,違反了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标準。

二、推薦性國家标準允許幹香菇輻照,和強制性标準矛盾嗎?

A公司認為,其對幹香菇輻照并不違法,僅僅是未标注“輻照食品”,并不影響食品安全。為了證明其觀點,向法院提交了農業部提出、浙江省農業科學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起草的《GB\T18525.5-2001 幹香菇輻射殺蟲防黴工藝》,該标準是國家推薦性标準,顯示可以對幹香菇使用輻照的方式進行殺蟲防黴。

問題來了:強制性國家标準和推薦性國家标準是矛盾的,以哪個為準?《标準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推薦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團體标準、企業标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也就是說推薦性國家标準應該比強制性國家标準更嚴格,強制性标準不允許的,推薦性标準也應該不允許。

2017年7月1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目錄和食品相關标準清理整合結論的函》(國衛辦食品函〔2017〕697号),附件4《不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體系的标準名單》第294項就是《GB\T18525.5-2001 幹香菇輻射殺蟲防黴工藝》。

“不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體系”如何理解?這些标準廢了嗎?好像并沒有。國家衛生計生委在《關于食品産品标準清理情況》中說:“對于不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體系的747項标準中,包括39項強制性國家質量标準,67項強制性行業标準,以及641項推薦性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這些标準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基本引用同類産品的食品安全标準或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基礎标準指标。”

也就是說,這747項标準中有關食品安全的指标都是來自食品安全标準(強制性标準),所以它們不是食品安全标準,而是食品質量标準、食品衛生标準等。判斷某種食品是否安全,無需根據這747項标準,而應該根據食品安全标準(強制性标準)。

所以,本案中,對幹香菇輻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應當以食品安全标準(強制性标準)為準。而幹香菇不在《GB1852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輻照加工衛生規範》允許輻照的食品類别中,因此A公司生産的幹香菇粉屬于非法輻照的食品。

三、法律不應支持人們做違法的事情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幹香菇既然不在GB18524-2016允許輻照的食品類别中,對禁止輻照工藝加工的幹香菇加工後作為食品進行代理推廣經營,将影響食品安全,損害公共利益,違反了行政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故雙方簽訂的《産品總代理合同書》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以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履行合同,B公司取得了案涉産品,A取得了部分貨款,應當返還給對方。且A公司對生産非法輻照的食品有過錯,應對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四、後記

這個案例來自一個朋友的真實案件,真實案件遠比這複雜的多。朋友是B公司一方,一審竟然敗了。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産品銷售代理合同,A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合格的産品及真實的宣傳資料,B公司的主要義務是建立完善的營銷體系完成合同約定的銷售量,B公司未完成銷售任務屬實,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A公司的營業損失,但雙方均未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義務,均存在違約情形。A生産的食品品不合格雖屬實,但B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食品不合格對其銷售任務造成的具體影響。最後判決合同解除(未确認合同無效),酌定B公司賠償A公司300萬元。

幸好,二審法院作了糾正。二審法院确認了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認為雙方都有過錯,A公司作為食品的提供者,B公司作為食品的銷售、推廣、經營者而非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均亦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雙方簽訂獨家銷售代理協議,代理銷售禁止輻照加工的幹香菇粉,都存在過錯,對履行合同中雙方各自的損失亦分别應承擔相應責任,互不付返還義務,也互不付賠償義務。

二審判決,對朋友來說算是勝了一半,但朋友已十分滿足,終于不用賠償對方了,自己的損失也隻能自己承擔,而且一審、二審曆時兩年多,朋友早已身心俱疲,正常生活被官司攪的一團糟,如今塵埃落地,恍若大夢一場,終于無官司一身輕了,至于自己搭進去的人力、物力、财力,就當是花錢買個教訓,要怪就怪自己當初不懂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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