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欺詐應三倍賠償?本報訊 眼看着直播帶貨爆款頻出,某紡織廠迫切希望通過技術服務提高直播間流量從而提高銷量然而事與願違,某紡織廠繳納3萬元和某網絡公司簽訂合同後,連續直播4天竟沒有賣出一件商品,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某網絡公司的技術服務合同并退還服務費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直播帶貨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返還原告某紡織廠技術服務費50%即1.5萬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直播帶貨欺詐應三倍賠償?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本報訊 眼看着直播帶貨爆款頻出,某紡織廠迫切希望通過技術服務提高直播間流量從而提高銷量。然而事與願違,某紡織廠繳納3萬元和某網絡公司簽訂合同後,連續直播4天竟沒有賣出一件商品,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某網絡公司的技術服務合同并退還服務費。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直播帶貨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返還原告某紡織廠技術服務費50%即1.5萬元。
2021年12月初,南通某紡織廠因産品滞銷,拟通過直播開展床上用品銷售業務,需要從某網絡公司處獲得相關直播技術支持。2021年12月3日,雙方簽署了運營合作協議。某紡織廠按約支付給某網絡公司技術服務費3萬元。2021年12月14日,某紡織廠開始利用直播從事床上用品銷售。但事與願違,由于流量、圍觀者較少,有時直播間隻有幾十人,因此一直沒有銷量。12月17日,某紡織廠決定停止直播,于19日告知了某網絡公司,并要求全額退款。某網絡公司未予同意,也未再向其提供技術服務。于是某紡織廠起訴至崇川區法院要求某網絡公司返還技術服務費3萬元。
法庭上,某網絡公司辯稱,運營合作協議明确約定某紡織廠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的,某網絡公司有權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同時已支付服務費及傭金不予退還,且公司業務員先後三次去原告門店進行技術指導,隻同意退款2000至30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3日,某網絡公司派業務員前往某紡織廠處洽談,雙方簽署了運營合作協議。合同違約、争議解決條款規定,在數據推廣期内,如某紡織廠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的,某網絡公司有權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同時某紡織廠已支付服務費及傭金不予退還;數據推廣期間屆滿,如因某紡織廠原因造成數據投放金額未使用完畢,則餘額某網絡公司不予退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技術服務合同系某網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雙方沒有協商的過程,合同違約、争議解決條款與某紡織廠有重大利益關系,某網絡公司未向原告作提示或說明,因此該條款不作為合同的内容。
考慮到技術服務合同僅履行了數天,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某網絡公司實際履行的技術服務内容及期限,法院判決某網絡公司酌定返還某紡織廠技術服務費50%即1.5萬元。
本案适用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判決作出之日即生效。
(曹 雪 古 林)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黃素兵介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某網絡公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者,應當對合同違約、争議解決條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因某網絡公司并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因此合同違約、争議解決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同時某紡織廠在協議簽訂後即開展了直播業務,因沒有産生流量變現和一定的銷售量,于開播數天後便停止了直播,緻某網絡公司未能完成全部技術服務。雙方協商過程中表明所訂立的技術服務合同已終止履行。某紡織廠急于求成,應當承擔導緻技術服務合同終止履行的責任。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按合同約定的服務内容完全履行了義務,亦應承擔責任。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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