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離婚後,會涉及到很多具體問題的協商和解決,比如财産分割的問題,孩子撫養的問題,包括對于獨生子女政策的享受也成了大家離婚後的困擾。那麼在兩口子離婚以後還能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政策呢?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我國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孩子期間,夫妻承諾終身自願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到當地的計劃生育部門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以後,原來的獨生子女證改成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雖然名稱不同,但兩者的用途是一樣的,都可以享受相關獨生子女的獎勵政策。
符合辦理獨生子女證或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父母,如果雙方的戶籍在同一個鄉鎮或是街道的,可以在戶籍所在的鄉鎮或是街道計生辦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的,可以向雙方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是街道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各有一本,夫妻雙方都可以在各自工作的單位申請獨生子女的獎勵費用,按照父母雙方單位各承擔50%的方式辦理;如果獨生子女父母另一方沒有工作的,由有工作的一方單位負責全部獨生子女費用的獎勵;如果父母一方是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另一方是民營企業的,獨生子女的獎勵費用一般是由在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一方負責。
由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是獨生子女證是父母各有一本,所以兩口子離婚以後,獨生子女證還是各保管一本,并不因為離婚而受到影響;如果離婚前有一方丢失,另一方還沒有丢失的,丢失了獨生子女證的一方可以重新申請辦理,也可以借用另一方持有的獨生子女證去辦理獨生子女的獎勵費用。
如果兩口子離婚以前,雖然都還有獨生子女證,但是各自再婚以後再生育子女的,就屬于二孩家庭,已經辦理的獨生子女證不再有效,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的獎勵政策;如果兩口子離婚以後雖然雙方都已經再婚的,但沒有生育子女的,原夫妻雙方持有的獨生子女仍然繼續有效,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的相關獎勵政策。
如果離婚以後有一方再婚,再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子女的,原來的獨生子女證不再有效,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的獎勵政策;沒有再婚的一方,不管前夫還是前妻是否再婚,沒有再婚的一方獨生子女都繼續有效。如果獨生子女丢失的可以補辦,無法補辦的,原來夫妻另一方已經辦理的獨生子女證,另一方可以繼續使用。
但有的夫妻離婚以後,夫妻之間已經恩斷義絕,老死不相往來。如果離婚前隻有一本獨生子女證的,就需要夫妻雙方進行溝通和協調,不能因為夫妻之間的矛盾影響獨生子女待遇的享受,可以将原夫妻雙方共同持有的獨生子女證複印以後,到鄉鎮計生辦蓋上鮮章,也可以繼續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的獎勵待遇。
綜上所述,獨生子女證或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證明夫妻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法律證明,隻有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父母,才能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的獎勵政策。離婚以後夫妻雙方要本着互相體諒的原則,給另一方使用獨生子女證提供方便,不能因為自己的恩怨而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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