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動是否可以摻雜商業行為?文/匡生元河南省夏邑縣一位家長在學校門口捐建天橋之事日前引發關注捐贈建立這座天橋的孟女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錢是帶不走的,她做的隻是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4月27日晚,夏邑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情況說明稱,捐建人提出要過街天橋30年廣告經營權,有關部門沒有同意為确保項目的公益性,根據有關法律,天橋建成後移交給政府部門管理(4月28日《河南商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公益活動是否可以摻雜商業行為?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文/匡生元
河南省夏邑縣一位家長在學校門口捐建天橋之事日前引發關注。捐贈建立這座天橋的孟女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錢是帶不走的,她做的隻是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4月27日晚,夏邑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情況說明稱,捐建人提出要過街天橋30年廣告經營權,有關部門沒有同意。為确保項目的公益性,根據有關法律,天橋建成後移交給政府部門管理。(4月28日《河南商報》)
孟女士想要過街天橋30年廣告經營權,有關部門沒有同意,根據當地官方的說明,應是“确保項目的公益性”。這“公益性”是什麼意思呢?是說孟女士的捐建是公益行為,還是說建的天橋是公益性項目?
如果是前者,那麼理由不充分。孟女士的捐建是公益行為不假,捐建者的捐建行為不能以獲取回報為目的。但是這并不意味着當地政府不可以對孟女士的公益行為予以适當回報。
2015年,國務院國印發了《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社會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捐贈、捐資、捐建等公益性行為,符合條件是可以減免稅的。既然可以減免稅,那麼給予捐建者一定年限(不一定非30年不可)的廣告經營權,并不影響捐建人孟女士的公益性行為。
過街天橋,肯定是公益項目。那麼公益項目能不能夠做廣告經營呢?回答應該是肯定的。在我國,有些城市如昆明等有專門的過街天橋管理辦法。辦法就明确規定,在保證天橋設施功能正常發揮以及車輛、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利用天橋設施,按照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置廣告。天橋的命名權和廣告發布權可以出讓。公益項目并不天然地排斥商業行為。商業行為并非是公益的天敵。過街天橋上發布廣告無損于其公益屬性。
孟女士拿出百萬巨資在學校門前建一座天橋,令人敬佩。她要30年的廣告經營權也可以理解。當地沒有同意孟女士的要求,或許有其考量,但本可以做得更好,即具有人情味、市場意識和雙赢格局,讓捐建人不心涼,讓“吃瓜”群衆看到做善事有善報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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