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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标題常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4 23:04:46

公文的标題常識(公文标題中的關于)1

“關于”在公文标題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似乎公文标題必有“關于”,其實不然,“關于”并不是公文标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筆者結合公文處理工作體會,談幾點看法。

一、注重“關于……的……”結構

在公文标題中,“關于”充當介詞的功能,主要是引出公文事由,并對公文文種進行修飾限制。如《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号),在該标題中, “關于”首先引出“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成為介詞結構,再對文種“意見”進行修飾。由于事由涉及的主要是一個事件的過程或如何進行某項工作,因此常由動賓式短語、主謂式短語充當。“關于”結構的最大特點是能揭示性質,并帶有莊重、嚴肅的色彩。其結構緊湊,有助于公文标題的嚴謹。

公文标題實際上是一個偏正結構的短語,其中心詞是“文種”,而“事由”是作為定語出現在中心詞前面的。語法上,介詞短語作動詞、形容詞的附加成分,主要作狀語,要使介詞短語作定語,它的後面要加結構助詞“的”。

需要指出的是,文種前還可以加必要的修飾限制詞,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省開展國家标準化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複函》(國辦函〔2018〕25号),該文是對山西、江蘇、山東、廣東省來文的函複。又如“預通知”一般是開會前預先通知受文單位需要準備的事項,“補充通知”是對原有通知的補充說明,還有“若幹意見”“指導意見”“實施意見”等。“複”“預”“補充”“若幹”“指導”“實施”等修飾限制詞加在文種前使公文标題更加确切、明了,并非贅餘。

二、用好“關于”和“對”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标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也就是說,一個完整、規範的公文标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要素組成。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省略公文标題中的“發文機關名稱”或“事由”。可見,“關于”并非公文标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很多“令”的标題都沒有“關于”,有些“紀要”的标題也沒有“關于”,如《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紀要》《重大項目月度協調會議紀要》。

有時,公文标題中出現“關于對”兩個介詞連用的情況,要注意介詞搭配。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2017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國辦發〔2018〕28号),“關于”與“的通報”是搭配的,“對××”與“予以督查激勵”也是搭配的。又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6〕82号),“關于”與“的通知”是搭配的,“對××”與“加大激勵支持力度”也是搭配的。而《關于對屯留一中南校區部分教師聚餐飲酒問題的通報》,“關于”“對”兩個介詞連用就有問題。因有兩個介詞,就應該有與之搭配的兩個中心語,但是這裡隻有一個,顯然“關于”與“的通報”是搭配的。但是“對××問題”不完整,因此,标題中“關于對”屬于介詞重疊,應去掉“對”或者去掉“關于”。此外,這個标題缺發文機關名稱。

有些公文标題的事由,既關涉事情的内容、範圍,又涉及具體的對象,針對性很強,這類标題中的介詞,既可以用“關于”,也可以用“對”。例如:農業部辦公廳給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行文,征求《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廣泛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後,書面反饋意見。某省海洋與漁業廳反饋意見的公文标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語法上沒有問題,但字面上兩個“關于”不是很順。而标題《××省海洋與漁業廳對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将第一個“關于”換成“對”,就恰如其分。

三、轉發公文隻用一個“關于”

轉發公文主要轉發上級機關、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轉發公文标題的基本形式為:發文機關名稱 “轉發” 被轉發公文主題 “的通知”,以“轉發”二字加被轉發公文主題作為事由,轉發文不用“關于轉發”,隻保留被轉發公文中的“關于”。當某機關在接到上級機關、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時,如果認為該公文對本地、本機關及全局具有指導、借鑒意義,可以“轉發”的形式發文至本機關下屬的部門、單位,并可在行文中結合實際提出本機關的具體貫徹落實意見和要求。如《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8〕28 号)。

轉發公文時,标題中應避免使用重複用語和相同的公文種類,文字過長時可進行壓縮概括。當多層次地“轉發”某個公文時,标題中一般隻留一個“關于”、一個“轉發”和一個“通知”,可将各級轉發機關的意見融入本層機關的轉發意見中。例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财政局轉發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财政局的轉發文,其标題為《關于轉發《關于轉發〈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于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标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這裡有三個“關于轉發”、四個“通知”,顯得十分累贅,讓人讀起來别扭,理解起來困難。為使标題簡練、流暢,方便理解,可直接轉發最高層,标題可改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财政局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關于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标準的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當政府部門需要向下一級政府正式發文時,在經過本級政府審批後,也可以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轉發,也就是說,這種形式是由政府批轉轉化而成的“轉發”。如《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信委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推動交通物流融合發展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實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閩政辦〔2017〕3 号),這裡也不用“關于轉發”,而直接用“轉發”。為了精簡公文、防止公文升格升級,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減少這種“轉發”形式,屬于部門職責範圍的原則上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條例》也明确規定: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 政府同意。

此外,轉發上級機關公文時一般要有具體貫徹要求,如果沒有具體貫徹要求時,就不宜使用這種轉發形式,而改用翻印的形式較為妥當。

(來源:辦公室那些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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