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全文如下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陝發改價格〔2021〕1757号各設區市、韓城市發展改革委,楊淩示範區發展改革局,國網陝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陝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号)精神,為充分發揮電價杠杆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促進新能源消納,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及提升整體利用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範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機關、部隊、醫院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和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農業生産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排灌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三)我委将根據電力供需狀況逐步擴大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範圍。
二、完善機制
(一)除居民生活用電外的峰谷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每個時段8個小時。高峰時段為8:00-11:30、18:30-23:00,低谷時段為23:00-7:00,其餘時間為平段。
(二)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保持不變,大工業生産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63:1:0.37,農業生産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5:1:0.5。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含電能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為基數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對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實施尖峰電價,夏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8:30-20:3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
三、其他事項
(一)市場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應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浮動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各地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範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三)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尖峰電價單列)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産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對目前不滿足分時計量條件的用戶,電網企業應在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工作,并于改造完成的次月起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确向相關用戶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确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二)電網企業要認真分析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向我委報告上年度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根據全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等情況,我委将适時研究調整分時電價執行範圍、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1年11月10日
來源:陝西省發改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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