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是七夕節,每年這一天,情侶們都會“發糖”秀恩愛,例如互送愛的禮物、發送愛情紅包,甚至在這一天喜結良緣。但俗話說世事無常,當情人“節”變成情人“劫”,嗑的糖碎成玻璃渣,這些愛的證明就變成了法律上冷冰冰的現實問題。海澱檢察院檢察官彭勝說明了相關法律問題。
示愛紅包要不回
“520”“1314”……發送這些諧音紅包,往往是節日裡情侶表達愛意的方式。分手後,這筆錢能要回嗎?
“一般不能。”彭勝解釋,情侶之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應當認定為無償贈與,不應當認定為借貸。此類的金錢往來,一般配有明确的暧昧、親密的詞語,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交易習慣不符,因此不能認為存在借貸合意。
訂婚戒指可要回
很多情侶喜歡在七夕節定下終身,并以一枚訂婚戒指表達求婚之意。但如果天不遂人願,兩個人最終沒有走到一起,這枚“贈送”的戒指能要回嗎?
“法律層面贈送的訂婚戒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彭勝說,民法典對此有明确規定:贈與附義務或附條件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有權撤回贈與。
因此,雖然是一方自願送戒指給對方,但實際上是以對方履行結婚承諾為前提,如果反悔,不繼續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利要求返還戒指。
和訂婚戒指類似,婚約彩禮也是男女雙方為表達結婚的承諾,向對方給付的聘禮,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以将來結婚為條件的贈與。當雙方因故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彩禮也可以酌情要求返還。
分手費、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
如今,情侶糾紛還常常牽扯一種叫“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的“協議”。一方為表忠心,會寫下類似“一旦分手,補償錢款”的保證書。但真的鬧起了矛盾,“補償方”往往不肯支付這筆錢款。這種錢款,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中并沒有明文規定青春損失費、分手費。因同居關系、戀愛關系而索賠青春損失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産生違約責任,于法無據。”彭勝還指出,多數認為,以金錢方式彌補同居期間一方的青春時光,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價值體系,該約定内容應當屬無效。民法典也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此外,一般情況下,青春損失費的約定都會以借款合同的形式體現,那麼持有借條的一方能否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
彭勝分析,由于實際上并不存在借款事實,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說明借貸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并提供轉賬記錄、收據等,如果借條僅僅是一份孤證,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真實存在,那麼這張借條也是無效的。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王夢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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