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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6 06:16:10

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的區别?導語:近年來,知識産權侵權案件極速增長,尤其是在義烏這樣一個“小商品城”中,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小商品誕生産品基數之大,商家知識産權意識之薄弱,導緻在“新産品”誕生的過程中,侵犯知識産權的案例也急劇飙升因此,在知識産權時代,掌握一些基礎的知識産權知識,對我們的生産經營就顯得尤為重要,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的區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的區别(微信朋友圈QQ空間)1

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的區别

導語:近年來,知識産權侵權案件極速增長,尤其是在義烏這樣一個“小商品城”中,每天都有數以億計的小商品誕生。産品基數之大,商家知識産權意識之薄弱,導緻在“新産品”誕生的過程中,侵犯知識産權的案例也急劇飙升。因此,在知識産權時代,掌握一些基礎的知識産權知識,對我們的生産經營就顯得尤為重要。

案例要旨:“微信朋友圈”、“QQ空間”等需要授權訪問的網絡空間中的信息是否構成現有設計或者現有技術不能一概而論,由于上述網絡空間兼具公開性和秘密性的雙重特點,在判斷其内容是否具有公開性時,應當綜合考慮其主要用途、涉案内容的上傳時間、涉案内容的公開情況、其使用者對好友有無進行特定篩選等要素進行綜合分析,以專利申請日前該信息是否處于公衆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态為标準作出判斷。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終422号

涉案法條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設計。

《專利審查指南》第三章2.1現有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衆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内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内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衆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衆能夠得知的技術内容。  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衆獲得的狀态,并包含有能夠使公衆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内容。

基本案情

上訴人劉曉生與被上訴人潮州市潮安區祥興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興發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産權局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涉及專利号為201530515149.9、名稱為“電源支架”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  專利權人為劉曉生。祥興發公司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  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第35851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無證據表明涉案QQ空間具有公開性,其中的外觀設計照片不能作為本專利的現有設計,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祥興發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涉案QQ空間中的内容已構成本專利的現有設計。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QQ空間中的外觀設計照片在申請日前處于公衆想獲得就能夠獲得的狀态,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設計,被訴決定中的相關認定錯誤,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産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劉曉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由于QQ空間兼具公開性與秘密性的雙重特點,對于QQ空間相冊内容是否構成現有設計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綜合考慮QQ空間的主要用途、圖片的上傳時間、圖片的公開情況等要素,以此判斷公衆是否能夠獲得該信息,以及該信息何時處于為公衆所知的狀态。  本案中,根據本專利無效程序中所使用的證據1第42915号公證書,QQ空間相冊展示的全部内容均為商品展示,相冊的上傳時間為2015年1月3日,權限顯示為對“所有人可見”。  雖然涉案QQ空間需要添加為好友才能查看,但公衆完全可以通過添加好友等方式獲知商品照片,沒有證據顯示該用戶會對添加好友的請求進行特定篩選,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所添加的好友需要遵守保密義務。  因此,涉案QQ空間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衆,涉案QQ空間中相關商品照片處于為公衆所知的狀态,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系統顯示的照片上傳時間即為公開時間。  祥興發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第08019号公證書系對證據1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證明涉案QQ空間的商業用途。  第08019号公證書同時顯示,該相冊權限的全部描述為“所有人可見/允許轉載、分享、圈人/顯示相機型号、拍攝時間”。相冊在2015年1月3日創建并更新,該相冊下有兩條詢問商品信息的評論,評論時間為2015年1月3日。“允許轉載、分享”意味着一旦加上好友,則可以對相冊内容進行再次擴散。由此,進一步證明了該相冊對不特定公衆是公開的,且相冊的上傳時間即為公開時間。  因此,涉案QQ空間相冊的上傳時間在本專利申請日前,相冊中相關商品照片處于為公衆所知的狀态,且涉案QQ空間主要用作公開推銷産品的商業用途,而非秘密性的個人使用。  更何況,對于以商業用途為主的QQ空間,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除非有相反證據表明該空間存在未公開或僅對特定人公開的情況。  在案證據表明,涉案QQ空間相冊的内容在上傳後即處于對不特定公衆公開的狀态,具備公開性。因此,涉案相冊所示的外觀設計應該作為評價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現有設計。

總結:義烏的許多經營者收到侵權的法院傳票後,往往不知所措,有些甚至懷着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态,在沒了解基本事實之前,就想用錢草草了事。其實,在遇到這種情況時,“現有設計”或者“現有技術”往往能成為上述經營者的免賠“盾牌”。而“現有設計”和“現有技術”從何而來?我們的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往往會給你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獲。那麼下面就總結一下,何種情況下,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裡(以下簡稱網絡空間)的内容可以成為這張“盾牌”呢?1、網絡空間中的内容要與生産的産品基本一緻或者近似度較高。2、網絡空間中的内容的公開時間(上傳時間)要早于生産産品的時間。3、該網絡空間的使用者沒有設置特殊的訪問權限。(比如僅對某某好友可見,若權限為對所有好友可見,還需進入下一步分析)4、該網絡空間的使用者對好友無特殊的篩選。(比如添加好友的途徑、是否需要經過驗證、是否需要回答問題等)如果符合上述4個條件,或者該網絡空間以商業用途為主的,可以推定其對所有人公開,那麼該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裡的内容可能就讓幫你免予侵權賠償。這裡是對設計者或者發明者的提醒:當你費盡心血設計出了一款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并且想為此申請專利保護的,那可千萬不能在申請之前就在微信朋友圈和QQ空間裡得瑟哦,一不小心就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得到授權的,而且别人用了你的設計,你也無法主張侵權賠償。(當然,你是個作家或者畫家的話,可以随意分享,因為著作權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就由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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