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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元奪寶

遊戲 更新时间:2024-08-07 18:06:56

什麼是一元奪寶(一元奪寶變傾家蕩産)1

中金社2017年3月7日消息,2016年10月8日,本是普通而平靜的一天,網易北京辦公樓下卻聚集了一批躁動的群衆,他們手持橫幅、神情憤怒,口口聲聲稱自己是“一元購”的受害者,要向網易公司讨個公道。原來,這是來自全國各地的維權者,所聲讨的對象就是網易公司開發建構的“一元購”網絡平台。究竟什麼是“一元購”,它為什麼會有讓這些人損失慘重甚至傾家蕩産的魔力?各位看官老爺且同我一起探個究竟。

一、一元奪寶城會玩,不賣商品賣機會

“一元購”作為今年年初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自其問世以來,呈現出一種井噴式發展,京東、網易、百度等網絡大鳄紛紛踏足這一新型領域圈地建城,建立自身的“一元購”商業平台。除去“網易1元購”、“1元雲購”等知名平台外,其他各類小型平台更是多如牛毛。在數量如此龐大的“一元購”平台中,産品類型、支付方式等細節問題各不相同,核心業務模式卻是如出一轍。我們姑且以目前沸沸揚揚的維權事件中所涉及的網易公司為基礎,對“一元購”的商業模式做基本解析。

網易旗下有兩家“一元購”平台,分别是由杭州妙得科技有限公司所經營的“1元奪寶”和網易樂得科技有限公司所經營的“網易1元購”。二者均是典型的“一元購”平台,都獲得了網易公司的品牌背書,經營的商品主要包括數碼電子産品、食品飲料、汽車、黃金制品等。

從兩家網站公布的中獎規則和服務協議來看,“一元購”商業模式可以被概括為:平台根據商品的價格将其分為若幹份,以每份1元的價格出售給參與者,參與者每購買一份則獲得一個參與号碼,每個參與者可以購買多份以取得多個參與号碼;待所有的份額售罄、全部參與号碼分配完畢,則通過一系列規則抽出一個幸運号碼;持有對應幸運号碼的參與者獲得該商品,而無須再行支付任何對價,持有其餘參與号碼的參與者則一無所獲。下面以網易“1元奪寶”平台的iPhone7(128GB)為例對該模式進行具體說明。

(1)購買号碼。從網易“1元奪寶”平台頁面上可以看到,iPhone7(128GB)商品總需人次顯示為6088,參與者可以選擇購買1份或者多份,點擊确認後進入支付頁面。參與者支付成功之後,會獲得随機分配的參與号碼(号碼範圍為10000001~10006088),購買了多少份額就會獲得多少個參與号碼。當6088份額全部出售、所有的參與号碼都被分配出去之後,當期商品則進入下一環節——搖獎分配;與此同時,網頁會自動開啟下一期商品的售賣,以此循環往複。

(2)幸運号碼。網易“1元奪寶”通過明确的公式來計算幸運号碼:

本期幸運号碼=10000001 X;X為“時間求和”與“老時時彩”開獎結果的加和除以總需人數後所得的餘數。

其具體計算過程為:當商品的最後一個号碼分配完畢後,将公示截至該時間點,商品的最後50個名額的參與時間,精确至毫秒單位進行計量,将其作為數值記錄在案,如某一參與時間為19:15:25.362,則記錄為191525362;然後,将得到最後50個數字加總,得到“時間求和”。以“時間求和”的數值加上下期中國福利“老時時彩”的揭曉結果(一個五位數值)得到的總數,除以總需人數6088得到的餘數為X(0~6087);用X加上基礎數值10000001則得到最終的幸運号碼,由此計算得出的結果必然在分配的号碼範圍内(10000001~10006088)。

(3)中獎。平台自動将幸運号碼與參與号碼匹配,決定獲獎者并在網頁公布。

從上述交易過程來看,最終中獎參與者的确定與兩部分内容相關:最後參與時間的數值總和與老時時彩的開獎結果。

對于前者,最後參與時間是由多個不确定的參與者購買的時間,如果不存在平台對程序後台的技術操縱,這部分數值的産生是随機的。對于後者,老時時彩是經批準發行的福利,屬高頻彩類型,一天120期,其搖獎結果是5位數的數字。作為國家準許發行的,其開獎結果的産生過程受監督部門嚴格監管,因此該結果也是随機産生的。

綜合整個公式來看,兩部分數值本身都是随機産生的結果,則計算所得餘數也必然是随機的,這意味着最終的幸運号碼也是随機産生的。從中獎規則來看,在不存在技術黑幕以及平台操縱的前提下,可以得出基本結論:網易“1元奪寶”最終結果是随機産生的。

其他平台的規則與“1元奪寶”規則基本類似,略有不同的是,其他平台計算公式中并沒有引入老時時彩這類具有明示公信力的随機數值,僅僅采用了網站上最後參與時間加總一項來完成随機性的構造,如“網易1元購”和“1元雲購”的規則。盡管缺少了老時時彩的數值幹預,但是基于參與時間客觀上的不可操縱性,僅依據參與時間數值進行計算并不會影響結果的随機性,此類規則所決定中獎結果的過程也同樣是随機的。

二、衆平台坐收巨利,參與者甘冒風險

1. 平台利潤——基于中間商地位與溢價發售

看到如上交易規則,看官老爺不禁進一步追問:“一元購”平台利從何來?仍以iPhone7(128GB)為例,其在蘋果官網的标價為6188元,在京東網站上不同店鋪所要約的價格在5800~6100之間。網易“1元奪寶”平台上的iPhone7(128GB)為6088元,與市場價基本持平;[3]另外一家知名平台“1元雲購”iPhone7(128GB)則标明總需人次為6188,折價為6188元。[4]與傳統電商購物平台淘寶、京東不同,“一元購”平台不通過普通商家入駐、開設店鋪的方式出售商品;其所經營的全部商品均是由平台直接從上遊商家采購,依據中獎規則将商品派送給中獎者,實際上,“一元購”平台充當着中間商的角色。[5]從一般交易習慣可以推知,如果經營得當,平台可以賺取網購類型交易下的正常利潤。其次,作為交易平台與上遊商家直接簽訂采購協議,由于其大規模的商品需求量,在商業談判中占據優勢,存在獲得上遊商家的讓利或者折扣的可能,進而降低進貨成本,賺取更多的差價利潤。不過,平台的這種中間商地位帶來的僅是盈利的可能,是根據傳統網絡購物平台獲利模式類推而來,并不排除導緻虧損的潛在結果。因此,這種方式僅僅是極少數“一元購”平台所采用的,更多的平台采用了下述溢價發行的模式。

如“網易1元購”一期iPhone7(128GB)總需人次為7088,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參與者總共要為商品付出7088元,這個價格遠高于商品正常市場價格。[6]另外在“一元購”平台發布的其他商品中,話費充值卡最能直觀表現其溢價出售的特點——價值100元的移動話費充值卡總需人次為120,而500元的充值卡則為600人次,折合價金為600元。[7]通過對商品總體上的對比觀察,“網易1元購”的商品普遍存在10%~20%的溢價。采用這種溢價方式可能給予了“一元購”平台更多的利潤。

2. 參與者選擇“一元購”——投機獲利之目的

既然“一元購”平台的商品普遍存在溢價,參與者所購買大部分商品的價格要高于正常網購價格,交易便捷度、産品種類豐富程度、質量保障程度等也不如傳統網購平台,那麼為什麼還會有如此多人趨之若鹜,瘋狂消費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參與者并不在乎商品總價格、交易便捷等因素,他們考慮的是:“一元購”給予了付出小部分代價而獲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每個參與者都相信自己是“天選之人”,隻需要運氣就足夠了。對參與者而言,iPhone7(128GB)售價從6088增加到7088,不過是将一份額中獎的概率從1/6088減少到了1/7088,使本來就微小的中獎概率變得更小而已,絲毫不會影響他們“以小博大”,試試運氣的決策心理。在此基礎上進行合理推測,即使“一元購”商品溢價超出一倍,隻要這種随機的投機交易方式存在,還是會有源源不斷的參與者進行購買。在巨大的投機利益面前,其他因素都變得微不足道了。對于這些參與者來說,他們并不關心商品的價格,甚至商品本身都僅是一種形式。隻要這種商業模式下有投機利益存在,他們就會投入資金進行參與。

三、衆說紛纭難定性,貌似合法實違法

自“一元購”交易模式興起以來,其法律定性一直受到社會關注。各類觀點衆說紛纭,難以對其做出準确定論。這種模式屬于法律上的“擦邊球”,導緻各類似是而非的法律概念糾纏不清。那麼,“一元購”模式到底身系何方?它該如何接受現行法律體系的檢驗?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概念與“一元購”定性相關,本文下面就對其一一進行對比分析:

1. 商業有獎銷售

對有獎銷售的直接定義則來自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年發布的《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若幹規定》。該規定第2條要求:“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凡以抽簽、搖号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發售活動,不适用本規定。”這條20多年前的部門條例對于商業有獎銷售的定義基本準确,雖然多年過去,但是商業有獎銷售仍限于條例中規定的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向全體消費者附帶提供獎品,另外一種則是商場給予消費者以不同數量的另外單獨的獎券,以獎券或者消費憑證為基礎進行抽獎。後者看起來與“一元購”非常類似。

從法律條文和商業實踐情況來看,有獎銷售的本質特征有:(1)獎勵須依附于主商品(包含商品和服務,下文同)銷售,具有從屬性;(2)商家的目的是促進主商品銷售,獎勵僅僅是手段。抽獎式有獎銷售最常見的方式是,消費者基于購買商品的目的到商家消費,可以通過在商家消費額度内獲得或多或少的參與抽獎(簽)機會,這種機會的獲得是由商家無償贈與給參與者的,商家利潤來自于主要商品的銷售,而非抽獎券;參與者支付價款的對價是獲得商品所有權(接收服務),而非抽獎機會。

“一元購”模式則不同:參與者的目的不是獲得商品或者服務,而是以支付對價獲得一定數額的抽獎機會;不存在抽獎式有獎銷售中另外的主商品。或者說“一元購”的主商品就是“抽獎機會”,而不是實體商品标的。從商家的角度來說,抽獎機會并不是無償贈與,而是獲得了參與者價款;其利潤來源不是商品的銷售,恰恰是銷售“抽獎機會”所得的對價。在“一元購”模式下,抽獎不是依附性的,而是主導性的,參與者與商家兩方交易的目的就是抽獎本身,而不是促銷的手段。因此,“一元購”不是商業有獎銷售。

2. 衆籌

目前,大部分“一元購”網站都宣稱自己為衆籌模式,其項目介紹和服務協議中常常帶有衆籌的字眼。如“1元奪寶”在其介紹頁面上寫道:“一元奪寶衆籌平台”以“衆籌”模式為各類商品的銷售提供網絡空間。但是,在法律性質的判斷上,從來都沒有“自封為王”的思維邏輯,“一元購”是否屬“衆籌”範疇是存有疑問的。衆籌商業模式最核心的内容為:通過衆籌平台,籌資人依據特定目的向公衆籌集資金,是一種直接的融資方式。依據投資者被承諾獲得的投資回報種類不同,衆籌模式被分為基本的四類:捐贈衆籌(donation crowdfunding)、預購衆籌(reward、pre-purchasecrowdfunding)、債權衆籌(lendingcrowdfunding)、股權衆籌(equitycrowdfunding)。[8]其中獲得服務或商品回報的預購衆籌與“一元購”相類似。不過二者的不同在于:預購衆籌模式下投資者投入資金,收獲是沒有差異的,投資者之間是非零和博弈。投資者依據衆籌項目的質量,統一獲得相同的收益或承擔同等的損失。這種風險和收益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項目評估等基本的商業風險邏輯進行判斷。相較之下,“一元購”模式中的參與者彼此之間是一種零和博弈,獲獎參與者的收益一定來自于未獲獎參與者的投入;同時,輸赢的結果完全取決于運氣,已經超出了商業風險所控制的範疇。因此,嚴格來說,“一元購”也無法落入衆籌的範疇。

3. 廣義賭博

如何認定“賭博”,我國現行法條文上沒有給出統一規定。而司法機關也僅僅是通過常識來判斷,對常見的行為如骰子、賭博機、賭大小等形式的賭博行為定罪處罰。如果從日常知識出發,對上述常見賭博行為進行簡單歸納,可以看到其共性有:以對價取得勝利的機會;依據運氣決定勝利方與失敗方;勝利方可以要求失敗方為一定行為,常見的方式為給付不限于金錢、實物等形式的、具有一定價值的财産。

這種歸納與國際上公認的賭博三要素相同:對價要素(stakeor consideration);獎勵要素(prize or reward);機會或運氣要素(chance)。[9]“三要素”是判斷賭博行為的重要标準。國内學者進一步從民法角度将賭博合同的識别要件總結為:(1)賭博既非無償亦非單務合同;(2)賭博的基礎是客觀不确定性;(3)賭博制造額外的風險;(4)賭博參與者有通過客觀不确定性獲利的動機。[10]可以看到要件(1)對應的是對價要素,要件(2)和(3)對應着運氣要素,要件(4)則對應獎勵要素。于是,可以以“三要素”作為基礎框架來分析“一元購”是否屬于廣義上的賭博行為。

首先,分析典型的莊家坐莊的賭博結構形式。如圖1所示,在一盤賭博遊戲中,玩家将金錢交給莊家投注(對價要素),莊家通過賭博規則(運氣要素)決出幸運玩家,進而向幸運玩家進行金錢或其他财産給付(獎勵要素)。

随後,對比觀察“一元購”的交易模式。在一期“奪寶”中,如上文所述,參與者在購買份額時,并不是出于購買商品的目的,而是帶有以小博大、以一元赢得大獎的心态,即所謂“通過客觀不确定性獲利的動機”進行消費。參與者将金錢交給平台購買份額獲得參與号碼(對價要素),平台通過上文所述抽獎規則(運氣要素)決出幸運參與者,進一步,平台會将該期商品打包發貨,給付給幸運參與者(獎勵要素)。這樣的規則與賭博極為相似,隻不過獎勵要素的形式被限定于平台上的商品而已(如圖2所示)。

什麼是一元奪寶(一元奪寶變傾家蕩産)2

由圖1和圖2對比可知,“一元購”交易模式與莊家坐莊賭博并沒有實質差别,相當于——平台(莊家)以“商品”當“賠資”、參與者(玩家)每人用每注一元進行“下注”、以特定方式進行“開獎”的一種賭博。從“三要素”的觀點來看,“一元購”與普通賭博行為的對價要素和運氣要素完全一緻。有所不同的是,“一元購”獎勵要素僅限于其平台所展示的商品,而賭博的獎勵要素則往往表現為金錢,當然也不排除如房屋、車輛等财産形式。至此,已經可以得出基本的定論:“一元購”模式符合賭博“三要素”的要求,平台向參與者支付的是商品還是金錢,都不影響其最終符合廣義賭博的結果。

由此看來,“一元購”不是高大上的新型網絡營銷模式,也不是互聯網時代的高級衆籌玩法,就其本質來說,不過是一種投機的賭博遊戲罷了。

4. 發行銷售

廣義的賭博行為包含很多内容,從學術概念上來說,和保險、金融衍生産品等同樣被認為是廣義賭博的一種。國家将合法化的動機主要在于對“财政收入的渴望”和對非法賭博的替代。[11]如果認為“一元購”是廣義賭博行為的話,是否會進一步将其認定為一種發行銷售特殊的行為呢?

從發展史來看,人類在休閑中創造了機會遊戲,當财物加入到機會遊戲中後,就分化出賭博和。[12]與賭博有着相同的外在表現形式,都是對機會遊戲的歸納和利用,以随機性、不确定性作為核心規則。由于和賭博在道德倫理、資金用途、社會道德層面上的截然相反的取向,導緻了同樣規則模式下的行為,卻是黑白兩極的分類。如果政府對監管不力,無法保證其“公益”性質的話,往往會堕落成為非法賭博;反之,如果政府做好政策考量和充足的制度準備,非法賭博的規則也有可能為國家公益所用。晚清時期是中國史上第一個階段,1882年“呂宋票”因“為諸善舉”而興起,風靡全國;後來因為政府無法控制的發展,導緻了“行銷一事性質與誘賭略同,而其為害人間亦較誘賭無異”的結果,至1911年《大清新刑律》明确規定了賭博罪,晚清因“迹近賭博”而謝幕。[13]以上曆史事實,印證了與賭博在形式上相同、目的上不同的特點。因此,既然“一元購”是一種廣義的賭博,那麼進一步還要考慮其是否為發行的行為。

參照國家允許發行的合法的規定——《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前段是國家發行的目的,後段是對于形式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來看,是一種中獎機會的憑證,持有憑證者擁有按照遊戲規則享有中獎的機會。如中國“3D”福利屬于數字型,玩家在000-999的數字中選擇一個3位數作為一注投注号碼,支付2元錢獲得紙面憑證。在國家允許網絡和手機銷售的時候,玩家得到的憑證也有電子形式的。“3D”福利以随機方式幸運号碼進行開獎;開獎之後,玩家手中憑證上記錄的号碼如果與開獎号碼一緻,則可以獲得相應金額的獎金。

在“一元購”模式下,參與者購買份額所獲得的參與号碼,作為電子數據被記錄在網站數據終端,參與者可以随時通過自己的賬戶進行查看。而這些号碼一經确定則無法更改,一方面代表着參與者所付出的對價,另外一方面承載參與者中獎的期待權,參與者可以據此查看中獎與否并作為唯一的兌獎憑據,這種電子記錄與“3D”的紙面憑證是相同的。從中獎規則上看,“一元購”與“3D”也是很類似的,都是通過随機抽取号碼的規則決定中獎者。

二者存在的微小差異在于每一期“3D”可能有多個中獎者,也可能無人中獎;而每一期“一元購”下,确定地有且隻有一個中獎者。但是這種差異來自于不同的參與規則,僅是品種之間玩法的差異,不影響其核心因素的認定。所以,“一元購”與國家允許發行的合法具有非常接近的形式,卻沒有獲得國家的允許,缺乏公益目的,屬于私自發行銷售行為。

另外,網易公司本身對于“一元購”平台的商業安排也可以側面印證上述觀點。網易将“網易1元購”、網易保險、網易都交給了旗下的樂得公司,可見其認為“1元購”與、保險等具有某種相同的産品特點,而這三種産品顯而易見都落入到廣義賭博行為的範疇。從網易網站的首頁可以發現,網易将“1元購”項目置于“”這個欄目下,并且與其它互聯網銷售混同在一個頁面上進行了展示,某種程度上展示了網易公司本身對“一元購”作為一種特殊性質的認識。

四、刑事法律嚴監管,賭博行為恐涉罪

“一元購”模式一旦被認為落入到廣義的賭博範疇,或者進一步被認為是私自發行銷售的行為,除了違反相應的行政監管之外,還存在觸犯刑法規定的可能。檢索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于賭博行為的刑法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

賭博罪——《刑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賭博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會考慮到賭博形式、營利目的、參與人數、賭資金額等因素。如果認為“一元購”具備賭博三要素的話,那麼從形式上看,就可能屬于本罪中“賭博”的範疇。如果此核心内容确定,其他因素也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的話,那麼“一元購”平台就有構成賭博罪的可能。

不過對于“一元購”平台[14]來說,更值得警惕的是《刑法》第303條第2款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了更好對網絡賭博犯罪中開設賭場罪進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中有一條為“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結合前文對于“一元購”模式的分析,如果認為“一元購”模式是賭博行為,那麼該網絡平台就可能屬于本條規定中的“賭博網站”,而參與者的消費行為有可能會被解釋認定為“投注”行為。所以,如果“一元購”平台不能通過信息披露等手段,來對其商業模式的“賭博”性質做出否定解釋,則不太容易擺脫“開設賭場罪”的嫌疑。

2. 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15]本條款是對《刑法》第225條中非法經營罪兜底性條款的司法解釋,特别将私自發行銷售的行為納入到非法經營罪中。結合上文的分析,如果認為,“一元購”模式不僅僅是廣義的賭博行為,還進一步構成了發行銷售的話,那麼就有可能與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産生聯系。

2007年至今,我國互聯網業務斷斷續續已被叫停5次,很大原因是互聯網與傳統相比存在着令人擔憂的亂象,如吃票現象會損害發行機構和公益金。[16]這種情境在“一元購”模式下再次上演。“一元購”模式利用與合法近乎相同的商業模式進行經營,參與者賭瘾式購買的溢價商品為“一元購”平台積累了大量的資金,[17]而這部分資金卻沒有像合法銷售所得那樣受到國務院财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其發行費用不透明,也不提取公益金用于公益用途,全部資金都流入商家的口袋後用途不明。原來購買網絡的參與者轉而投向更加“自由”的“一元購”,該模式導緻政府互聯網業務監管目的基本落空。

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元購”模式本身就構成了所謂的“私彩”,其發行、銷售、開獎兌獎和資金管理不受監督控制,違背了“公益性”的基本原則。同時,其影響人數之大、資金數額之多,足以對市場的經營秩序造成一定的幹擾。因此,在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之外,非法經營罪又給“一元購”平台多加了一重涉罪之嫌。

五、賭資自擔願難遂,懸崖勒馬時未晚

回頭再次傾聽網易樓下聚集的維權者們,他們發出了兩種聲音:“我們的訴求很簡單,要麼關停網站,要麼給我們一定的賠償。”[18]前者對應着“一元購”平台對市場秩序的破壞,是本文主要處理的問題;後者則是對應這“一元購”平台可能存在欺詐行為的指控,這種聲音強度似乎更大。如果參與者被認定受到了詐騙,似乎還有追回賠償的希望。而對于那些參與“公平公正”賭博的人來說,這些資金恐怕難以追回了。無論對“一元購”平台的處理如何,他們所謂的“血汗錢”也要因為“願賭服輸”而付諸東流了。

至于“一元購”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已曝光的資料來看,一定程度上存在機器人參與、指定中獎人等平台操縱中獎的可能性。[19]上文對于“一元購”抽獎規則的分析均是建立在平台不進行内部操控的前提下;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平台惡意操控開獎結果,開獎結果并非随機産生,那麼就可能構成對參與者的詐騙行為,而不屬于賭博罪或非法經營罪的範疇。但是,對于詐騙罪的指控,目前還僅僅是停留在猜測的階段,隻能說存在這樣的可能,并沒有确鑿證據能夠證明“一元購”平台的詐騙行為。

法律在定罪量刑中應當保持必要的謙抑,司法者應當采用最嚴格的解釋方法來适用法律,因此,“一元購”模式是否涉嫌犯罪目前還僅僅停留在分析和揣摩的階段。但是,這種程度的懷疑已經足夠引起衆多“一元購”平台、尤其是背後的企業大咖們的重視。對于他們而言,有必要及時反思、重新審視這種模式的法律定性,對這種行為可能觸及的法律紅線予以高度警惕——即使該行為免于嚴厲的刑事處罰,也可能會面對相應的行政責任。從現實商業實踐來看,已經有懸崖勒馬者如360公司等撤銷了其“一元購”平台。[20]其他的包括網易公司在内仍在堅持運營“一元購”模式的公司,确實也要厘清此模式的法律性質,要麼進行更多的信息披露或調整商業結構,擺脫違法嫌疑;要麼及時收手,免得落入更加嚴重的境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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