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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動遷沒有安置房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3 10:34:51

我們知道,公房是具有福利性質的,如果在外面已經有了一套公房,一般來說在第二套公房裡就不屬于同住人了。但這是一定的嗎?是否存在别的可能?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曾經就有居民問到:“方律師,我在别處已有一套公房,其他人說我已經有公房,不能再享受公房動遷利益,是這樣嗎?”針對這一問題,我不能直接回答,我們要區分情況來看。

首先,公房是怎麼來的?是單位分配的?還是自己出錢買的?公房的不同來源決定了在第二套公房中能否享受同住人待遇。

其次,還要考察在第二套公房内是否符合同住人的基本條件。假如這位居民的公房是自己出錢在市場上購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又是否符合2004年3号文規定中的他處有房情形呢?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上海公房動遷沒有安置房嗎(自購公房屬不屬于他處有房)1

老張一家三口的戶口都在虹口區的一套公房内,這套公房是1964年單位分配給老張父親的,承租人也一直都是老張的父親。老張是家裡的老大,下面還有三個弟弟妹妹。因為兄弟姐妹比較多,到了2012年公房動遷的時候,公房裡有兩本戶口簿,一共12個戶口。除了老張一家三口外,還有老張的父母、老二一家三口、老三以及老四一家三口。2012年9月,老父親和動遷組簽訂了動遷協議。根據協議,這套公房的建面有45.5個平,三塊磚164萬,加上其他獎勵補貼一共有246萬。因為當時選的是産權調換,可以拿4套寶山區的房子,總面積大概260平方,老張一大家子還要再補交15萬。2013年的時候,全家人坐在一起開了個會,商量之後,就一起寫了份《确認書》,約定這四套安置房由老張家拿一套、老二家一套、老四家一套、老三和母親一起拿一套。後來,大家也都按該協議辦了手續并入住新房。這本來是件挺好的事情,一家人和和氣氣的而且還都有安置房拿。沒想到,2017年的時候,老三、老四一家突然把老張一家和老二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安置利益,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老張夫妻兩個人早在1997年的時候花了15.5萬,買過上海羅城路的一套使用權房,也就是通常說的公房。2000年辦産證,2016年又賣出去了。老三、老四兩家抓住了這點,認為老張一家在外面有公房,不屬于同住人,不能享受公房安置利益。此外,除了老張家,老三、老四認為老二家也有問題。原因是老二的配偶在1993年的時候花了3.5萬元買了寶山區的一套優惠全價房。而且在1998年老二配偶的私房動遷時,老二一家三口都享受了動遷安置利益。因此,老三、老四認為老二一家也不屬于同住人,不能享受動遷安置利益。此前大家一起簽的《确認書》是不公平的,現在要求分給老張和老二兩家的兩套房子還回來或者老張和老二出錢買。那麼老三和老四兩家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呢?老張一家和老二一家有沒有同住人資格,又能否享受動遷安置利益呢?

上海公房動遷沒有安置房嗎(自購公房屬不屬于他處有房)2

其實,從我們專業律師的角度來看,并不是說隻要有公房就一定算是福利分房。前文講到,這裡還需要判斷公房究竟是怎麼來的,是國家分配來的,還是自己花錢買來的。我們之所以說公房具有福利性質,主要是考慮到公房大多數來源于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和單位的分配、補貼這些福利性政策。但是,如果公房不是分配來的,而是按照市場價花錢買來的,那在這種情況下,公房其實就和我們買的商品房類似,是不具有福利性質的。

回到老張這個案件裡,公房的承租權是老張用自己的錢買來的,此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怎麼認定呢?一審法院認為,老張夫婦在1997年按市場價花了15.5萬購買的羅城路的公房是不具有福利性質的,也就是說老張一家不屬于他處有房的情況,應被認定為公房的同住人。至于老二的配偶在1993年購買的優惠全價房,雖然當時确實是根據政策享受了購買優惠,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但因為是全額出資購買,沒有國家或者單位的補貼,所以不屬于他處有房,也是可以作為同住人享受安置利益的。隻是在具體分割的時候應與其他同住人有所區别,也就是要适當少分。但是,老二和女兒因作為非産權人享受過動遷安置,因此老二和女兒兩個人是不屬于同住人的。此外,法院還認為,老張兄弟姐妹幾家在動遷的時候對動遷安置利益已經有過協商,而且當時簽署了《确認書》。這就說明家庭内部已經對動遷安置利益進行過分割,而且大家當時也都簽字蓋章同意,再加上此後也已經按這份約定執行了,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老三、老四兩家起訴請求重新分割動遷利益沒有依據也不合理,應繼續按照當時約定的内容分割。

上海公房動遷沒有安置房嗎(自購公房屬不屬于他處有房)3

從這個案例裡面可以看出來,他處已經有一套公房的情況下,能不能認定成同住人,關鍵要看這套公房是怎麼來的。如果是國家或者單位分配來的,則屬于他處有房。但如果公房是自己全額出資購買來的,沒有享受國家或者單位的補貼,仍然可以作為同住人享受公房動遷安置利益。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比如“一拆為二”的公房。這裡舉個例子,老張的父親有一套20㎡的公房,其後與單位協商置換了一套11㎡,一套9㎡的公房。老張拿了其中9㎡的公房而且當了承租人。此種情況下,老張拿的這套公房一般也不屬于他處有房的情形。

(注:案例僅供參考,不可類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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