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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吉利事件始末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17 12:40:47

豐田吉利事件始末(豐田訴吉利商标侵權案始末:雅馬哈添亂)1

第四編:汽車侵權案

第十五章 雅馬哈添亂

1999年3月14日和1999年6月21日,雅馬哈發動機株式會社經中國商标局核準注冊“YAMAHA”和“VISION”商标。

1999年3月,天津港田發動機公司與江蘇林海雅馬哈摩托有限公司簽訂《工礦産品購銷合同》,購買用于125系列摩托車的153FM發動機2,000台,用于50系列摩托車的1E40FM發動機500台,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天津港田據此合同,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中關于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車登錄如下内容:生産企業港田集團公司;發動機生産企業江蘇林海雅馬哈摩托有限公司,發動機商标“林海YAMAHA”,發動機型号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江蘇林海雅馬哈摩托有限公司為雅馬哈株式會社的合資企業,其隻生産用于90和100系列摩托車的發動機,并經雅馬哈允許其使用“LINHAI-YAMAHA”标識,其并不生産“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發動機。

1999年7月,雅馬哈首次發現天津港田集團在雜志上發表對侵權産品的宣傳。于是,雅馬哈在2000年2月到7月期間,分别向天津、江蘇和浙江等地政府主管部門提交了有關天津港田擅自使用“雅馬哈”等标識生産和銷售摩托車的證據。在天津港田受到當地工商部門行政處罰23.1370萬元之後,雅馬哈認為這類行政處罰行為不足以防止其他公司制造和銷售假冒雅馬哈産品。

1999年7至9月,天津港田發動機有限公司從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購得發動機端蓋出廠鑄有“licensed by YAMAHA”字樣的NF1E40QMB發動機1,111台,用于其生産的GT50T-A型摩托車。緊接着,港田公司從案外人天津市軍利達工貿有限公司購買GT125-6型摩托車油箱50個,随附有“VISION”标識50個。港田公司在其生産的37輛GT125-6型摩托車油箱上使用了“VISION”标識。雅馬哈在中國合資生産125型摩托車的企業之一是株洲南方雅馬哈摩托車有限公司,其生産的ZY125型摩托車油箱上使用手寫體“VISION”商标。

2000年4月10日,雅馬哈經公證購買并予封存港田GT125T、GT125T-B和GT50T-A兩輪摩托車各一輛,其中GT50T-A型摩托車的前身和後身上貼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樣的透明不幹膠貼,該字樣分上下二行,其中上行的“engine licensed by”字體較小,下行的“YAMAHA”字體相對較大,兩者相比較,字号約相差3倍。

2001年5月,雅馬哈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權;連帶賠償雅馬哈因商标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币3,000萬元;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向本田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天津港田集團公司消除其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中有關港田摩托車使用“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發動機的内容;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2002年1月到4月的3次開庭審理,法院認定,天津港田自1999年起,在其生産銷售的“港田牌”GT125系列摩托車的整車發動機上,擅自貼上“LINHAI-YAMAHA”(林海-雅馬哈)的金屬标識,在車身和油箱上模仿使用雅馬哈在中國已注冊的“FORTUNE“和“VISION”商标。此外,天津港田在其GT50T-A型摩托車前後身均粘貼“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樣,其中特别有意放大顯示“YAMAHA”字樣,企圖利用國内消費者不熟悉英語或疏忽大意,來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産品與雅馬哈有聯系。

天津港田辯稱,沒有制造、銷售貼有本田享有專用權商标的摩托車。天津港田同時認為在GT50T-A型摩托車使用licensed by YAMAHA(經雅馬哈許可),具有合法依據。

2002年8月6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此案時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立即停止銷售帶有“VISION”商标型号的摩托車和在車前身和後身上标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樣型号的摩托車;二、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連帶賠償雅馬哈損失人民币40萬元;三、責令天津港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國家《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車“發動機的生産企業為江蘇林海雅馬哈摩托有限公司,發動機的商标是‘林海YAMAHA’,發動機型号是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的内容;四、天津港田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摩托車》雜志刊登向雅馬哈的道歉聲明,聲明内容需經該院核準。逾期,将公告本判決書,刊登費用由天津港田負擔;五、駁回雅馬哈的其他訴訟請求。

至此,日本摩托車廠家訴中國企業侵犯知識産權案以一審判決雅馬哈勝訴而暫告一段落。然而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難點和争議是如何去界定特殊的侵權行為。國際上一般允許廠家在說明書或宣傳中以叙述的方式表明産品的某個部件是屬于其他品牌的。在這一案件中,天津港田是在發動機上注明了所使用的是雅馬哈的發動機,但是卻單獨把“YAMAHA”這一消費者熟知的商标标識醒目地放大到其他小寫英文字母的三倍,造成對消費者的故意誤導。法庭據此判定這是對他人商标不合理使用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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